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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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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2.
<正>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又可称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其规范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这两款规定看似在条例中无足轻重,却在实务操作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颇有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面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申请,这将直接导致劳动者因为没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  相似文献   

3.
<正>如果职工患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应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等方面注意哪些问题?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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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合骑一辆摩托车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9点半)。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刘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这条规定是为了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而设立的.但是,对于工伤认定所涉及的举证问题,仅做此一条规定,显然是不完整的.  相似文献   

7.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2004年3月,某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该企业员工张某到外地出差期间,在与客户洽谈结束回宾馆途中,因下雪路滑,不慎将左腕部摔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申请材料,该企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且受伤经过证明有与张某一同出差的江某等3人的签名,该企业也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张某为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9.
章法 《劳动保护》2007,(6):74-75
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等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科学》2009,(4):64-64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1.
施倚 《劳动保护》2020,(9):84-84
主持人,你好!我单位一名员工早晨7:00上班,因公司大门卷帘门钥匙没电无法打开,但上班要打卡,该员工从后门翻墙进入想手动开门,结果造成左脚骨折住院,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12.
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础上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也更切合实际。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的划分,也更具体明确,合情合理。但遗憾的是,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完整、系统地单独列为一章予以规定,仅散见于各条款之中,其中个别条款不甚完善、明确。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退休后认定工伤,主要是职业病。在理论上也涉及事故伤害,如在职时遭受事故伤害,当时未发现伤害后果,退休后才确诊伤害后果,也可能成立工伤,其工伤成立后所涉及的工伤待遇问题与职业病基本相同。本文仅针对退休后因职业病所致工伤而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正式拉开了我国工伤保险全面推行的序幕。10多年间,我国工伤保险在取得丰硕成绩的同时,不断面临挑战。站在这个历史的转折点上,我们特邀西北大学法学院于欣华副教授撰写系列文章,带我们一起细细品味工伤保险的点滴故事,观其从何处来,思其将向何处去,领略一番别样工伤保险的风情,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0-52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4日,付某在某橡胶厂工作时被炼胶机挤伤左手,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某橡胶厂承钽了所有治疗费用。2004年1月7日,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某橡胶厂未经工商登记,其系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5月10日,付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无护理依赖。6月22日,付某持上述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胶厂按非法用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其相应待遇。  相似文献   

19.
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其支付行为的依据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20.
施倚 《劳动保护》2021,(1):108-108
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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