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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6期刊登了孟高飞的文章(以下简称孟文),该文认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再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对这一问题我有不同看法.对于续签劳动合同该不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首先要讲清楚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如要支付,有没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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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4年6月1日,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甲市支行从事顶岗代办员工作,2003年11月5日调入乙市农业银行工作。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刘某分别与乙市农业银行连续签订了三次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28日,乙市农业银行对刘某下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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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于2008年6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山东某物流公司干财务工作,并于2008年7月5日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物流公司与薛某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O年6月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功合同将于2010午7月8日届满终止。申请人认为,白己在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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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与某机床厂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炊事员工作,期限5年。2011年5月,某机床厂书面调李某至热工车间从事清砂工作,并要求于同月25日报到。李某不予同意,双方经协商未果,同年8月,该机床厂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安排,经多次书面警告后仍不到新岗位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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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7年12月4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年7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年7月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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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在各地有众多直营门店和特许经营门店。谷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12年3月底,谷某离开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搬离了上海,乙公司迁入该场所。乙公司门店与甲公司使用统一装潢、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呼叫系统,在物流上相互配合协作,并统一使用甲公司的快递配送管理系统。2012年6月1日,谷某重新进入该场所工作。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谷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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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08年2月入职,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李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提出缴纳社会保险未果后,李某遂于2009年10月自行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公司将李某记为旷工,并多次电话、信件催促其回单位上班,李某均拒绝。2009年11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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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2007年5月到某齿轮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2009年5月;51日,某齿轮公司与黄某补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6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7月1日,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齿轮公司补足他2008年2月到2009年5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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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互相对对方进行考查,在发现对方的状况不符合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时,及时、方便地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鉴于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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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一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技工,2007年1月公司任命他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并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在协商条款中提出了:“未经乙方(指刘某)同意,甲方(指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调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对此协商条款没有异议,双方就在合同上签字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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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直是困扰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工作难点,因此问题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处理过程当中也因为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劳动关系短期化、劳动者举证障碍、用人单位恶意缠讼、执行障碍等问题尤其突出.近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再次明确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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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工张某于2010年6月进公司工作,并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各为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第二期合同即将届满,公司愿与其再次续签合同,新合同为3年期;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原合同为班长);工资为3500元(原合同为1310元);其他不变。并要求尽早答复和签订新合同。张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置复。2012年7月19日,张某离职,同年8月5日,公司以张某无意与公司续签合同为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