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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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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 ,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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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 ,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如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下岗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更显得尖锐和对立。但对于这类纠纷有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当保护时 ,却不知到哪里告状 ,更不知道这类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和它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现做如下介绍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主要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以及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决定发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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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呈攀升,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挑战
自1987年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恢复以来,浙江省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网络体系逐步完善,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04家。三级仲裁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承担着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重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持续攀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去年全省立案案件数为21036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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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没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法,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依据《民事诉讼洼》的规定,在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标准时,通用民亨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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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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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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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已逐渐整合为一体,但基于事业单位所承载的公益性质和职责,人事争议仲裁还有其特殊性,在受案范围、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与劳动争议仲裁有所不同。而且,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从法律与合同两个角度去审查案件,还要从保障公共利益的政策角度去审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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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建立,就存在人事争议,只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在人事问题上发生的种种矛盾,基本上是通过政策、行政命令等“计划”手段内部解决。90年代中期,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职工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事争议矛盾日益突出。2003年9月5日,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为人事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还有很多障碍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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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来看,立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规定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败诉风险。究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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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机构、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规范和系统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仲裁收费高、案件处理时间长、申请仲裁时间短等诸多问题,为劳动争议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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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