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江苏劳动保护》2010,(3):22-2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刘某2006年4月1日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51日。刘某于2009年6月3日持当地某医院病历及乙肝诊断书(建议病休一周)要求休病假,在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后,刘某开始休假。2009年6月10日、6月23日,刘某又分别两次持某医院耳鼻喉科大夫出具的患乙肝的病休条(分别建议病休二周),  相似文献   

3.
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泛指劳动者因违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属于其行使惩戒权的行为,不同于追究纯粹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责令赔偿权,我国劳动立法应细化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归责要件并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以确保被惩戒劳动者的权利能获得法律救济。对于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则应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5.
设立中企业,可以说是“准企业”,既不是通说中的合格用人单位,也不在不合格用人单位之列,其本身所处的特殊阶段,使得这种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有其特殊性。对设立中企业应采取不同于正式取得营业执照企业、不合格用人单位、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适用规则,特别是对最终未能成立的企业要设置与非法单位出资人不同的法律责任。“准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功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应当按照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来处理。  相似文献   

6.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造成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很多。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许多案件是通过调解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让一步”来解决的:要么是用人单位同意缴纳而劳动者同意降低缴费基数或缩短缴费年限;要么是用人单位仍然不缴社会保险费,但向劳动者支付  相似文献   

7.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8.
8年前,第九届全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享有经济补偿金。这里所谓的经济补偿金 ,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不同情况 ,按下列标准享有经济补偿金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年限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 .劳动者患病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相似文献   

1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之前的这段时间,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空白。该时间段仍应属于试用期的一部分,工资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同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同时进行,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将已发生的劳动关系时间段覆盖。  相似文献   

12.
职工患病离岗 ,工作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具体项目包括 :1、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5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 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给经济补偿金。”2、根据上述办法第 6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 6个月工资的医…  相似文献   

13.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在相关事实无法调查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监察机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下达强制性处理决定,纠正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实执法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材料的情形大有所在,如何能够在这种情况下,为劳动者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当今监察工作最棘手,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4.
《江苏劳动保护》2010,(9):53-53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相似文献   

15.
集体合同是职工通过工会或选出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协议。其内容包括工资报酬、工时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等。一项集体协议可以是多项内容,也可以是单项内容。目前已开始推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实行,需要有两个基本条件:(1)工会组织力量较强;(2)国家法律对结社权的保障及劳动法制的完备集体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劳动者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有组织的力量,经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认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个人所签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正是由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对…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职工在用人单位间流动的速度加快了,这也体现了劳动者择业权的实现。但是,经常有职工反映:我们的《劳动合同书》上规定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但是在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却说我们是违约,要交违约金才能办解除手续,只有交了钱才放我们走,实在不合理。在日常劳动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企业都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尤其针对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相似文献   

17.
竞业限制问题是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者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环境等交织在一起,加之各级法律规定不一致,使企业在竞业限制合同管理中感到困惑。现行法律中并无完整的竞业限制概念。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条件下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竞争的行业,  相似文献   

18.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 ,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 ,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它既不是赔偿金 ,也不是违约金 ,而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特有的一种费用 ,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那么 ,法律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呢?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 ,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 ,并且是客观上无过错者。用人单位也不是向所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四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的裁判精神,同时,对用人单位在单方解约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事后补正措施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这种事后补救措施不利于工会组织发挥自身的监督保障职能,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同时,对该条文中的“工会”也不能狭隘地解读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在行使单方解约权时仍然应当向地方各级工会、行业工会或者其他工会组织履行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20.
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因重要私人事务需要请事假时,劳动者是否享有请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这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调工作和处理私人事务时常出现时间上的冲突。请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重要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必须批准的权利。法律上确立请假权制度有利于此类冲突的化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