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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加强裁审衔接、尽量统一裁审标准,广东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2008年上半年,为迎接新法实施,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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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赋予法院对劳动仲裁管辖的审定权。但在我国现有"裁审分离"、"先裁后审"的制度下,由法院来审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并有可能造成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同时,这种做法是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司法化倾向,这会使仲裁制度的功能弱化,制约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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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践逐渐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特别是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以下简称“裁审关系”)已经成为人们对现行体制批评的焦点。学界和实务部门在最近几年纷纷撰写文章.对现行体制提出批评,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我们对此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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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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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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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依赖于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其是其中的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由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和企业外部协调机制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穿于劳动争议萌芽、发生和解决的全过程,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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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突破了原来固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对一裁终局案件,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此,劳动争议撤裁案件伴随《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应运而生,成为司法实践的又一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为了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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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纵谈: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仲裁程序和裁审关系
王文珍: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居于无可争议的中心地位。从当前学术界的讨论情况看,裁审关系的设计、仲裁特色的体现也是热点中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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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有签订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员工参与;企业员工申述处理机制。在我国,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的基础薄弱,问题突出,亟待加强引导和培育,而民主协商机制灵活、议题广泛,又可以和工会互相配合,在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中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应着重借鉴西方国家企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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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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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动保障监察中遇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劳动者的诉求方向扩大,非理性维权事件增多,超出法律基准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增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同时,引导企业不断探索、提高人性化管理程度,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是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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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不同干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尽管部属干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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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为重点.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注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四项机制:宣传沟通机制、预警预防机制、监管回访机制、应急联动机制,着力做好本区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3年来,共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78件,涉及人数3794人.涉及金额5804.70万元,较好地促进了本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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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