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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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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0年2月28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1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车床发生设备故障导致其受伤。之后,公司为王某申报了工伤。王某在伤情相对稳定后于2012年11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3月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向王某支付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2.
《中国劳动科学》2012,(8):57-57
问:王某于2010年4月20日至北京注册的某公司工作,公司为王某在注册地北京依法参加公司所在地工伤保险。2011年4月10日,因工作需要,王某被派往公司在吉林的第三项目部。5月20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王某向公司主张在参加工伤保险地认定工伤。请问,王某在公司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应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3.
《中国劳动科学》2014,(5):49-52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王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与某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5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王某派遣至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1月1日到某印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会计。某印务公司于2008年6月1日与王某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相似文献   

5.
王某与某拆迁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某拆迁公司—直未与王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1日,  相似文献   

6.
王某于2005年12月被聘为某型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6月车间停工检修期间,王某在车间二号轧机顶部打扫卫生期间被开过来的行车撞下当场昏迷。某区劳动保障局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5月25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王某与某型材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于2001年2月投资成立的子公司;2001年6月,北京克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德公司)也成为新加坡公司的子公司。王某于1995年4月进入克德公司工作,2001年4月,新加坡公司收购克德公司期间,王某被安排到北京公司工作,并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5月,月薪为5500元。2003年8月25日,北京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依据该协议,王某领取了在北京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后,即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其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现代职业安全》2006,(7):101-101
案例:2004年8月10日,北京某物质贸易公司组织本单位已退休的人员到北戴河疗养并开展文娱活动。王某是该公司的退休人员,参加了此次疗养活动。王某当天在游泳后返回住地途中横过一小道时,被一快速骑来的自行车撞伤,造成其左腿腓骨骨折。事后骑自行车的肇事者对王某作了相应的赔偿。同时,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受伤是在单位组织的疗养活动中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便向该公司提出了工伤申请。但该公司领导认为,王某当时受伤并非单位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王某2006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月1日,任该公司部门主管.2007年3月20日,该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王某,你与本单位2006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严重失职、玩忽职守,根据《劳动法》第7条规定,决定从2007年3月2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在王某仍然上班的情况下,该公司将通知书在公告栏内张贴。王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2007年3月2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1.
《中国劳动科学》2011,(9):49-51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8月申请仲裁,称2007年5月7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加工车间操作员,签订期限为2007年5月8日-2008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51日被公司无故解除。现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51日期间应订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相似文献   

12.
2006年12月31日下午,王某在为某水产品加工厂加工海带时不慎被压菜机压伤。2007年1月2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未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某水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韦某在医院手术通知书上单位领导一栏的签字)。5月28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了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韦某、某水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次日,  相似文献   

13.
案例: 2004年8月10日,北京某物质贸易公司组织本单位已退休的人员到北戴河疗养并开展文娱活动.王某是该公司的退休人员,参加了此次疗养活动.王某当天在游泳后返回住地途中横过一小道时,被一快速骑来的自行车撞伤,造成其左腿腓骨骨折.事后骑自行车的肇事者对王某作了相应的赔偿.同时,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受伤是在单位组织的疗养活动中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便向该公司提出了工伤申请.但该公司领导认为,王某当时受伤并非单位责任,未同意其申请.请问:王某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相似文献   

14.
王某于2008年3月1日到郑州某机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王某工资800元。2008年12月30日,公司给王某下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1600元作为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王某认为:1、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过低,按当地(郑州市)规定应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补足;  相似文献   

15.
申请人王某自1998年2月起受雇于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坂金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4月,王某因生病住院向公司请假,经同意休假1个月时间。事后,王某断断续续回公司上班。2008年8月15日,王某因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住院治疗,于8月20日出院。出院后,每周仍需血液透析治疗两次。因王某未能回公司上班,公司每月只发给王某修理工补贴200元,至2008年12月份止。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 某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生产经营。王某于同年9月22日到该机械厂工作。10月17日,王某在车间维修机器时,因同事错误操作机器致其左手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厂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7.
申诉人王某之夫高某,1985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被诉人某保险公司工作。1997年5月20日,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20日。2000年11月,被诉人某保险公司按照本行业上级公司减员增效的统一部署实行减员。高某于11月13日填写了申请转制的《申请书》,23日,高某与某保险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8.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6,(6):43-44
2002年9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根据《员工保密协议》的约定,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当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无论这些技术秘密在商业上是否有实际的价值。王某为企业保守秘密分为在公司任职期间和离职以后两个部分,如果职工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05年5月王某在未告知本公司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与他人成立了与所在公司业务相同的股份公司,并在2005年底辞职。2006年1月北京臬科技公司通过工商局查询得知了王某与他人合办公司的情况,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按《员工保密协议》的约定支付50万元违约金吗?  相似文献   

19.
王某于2010年8月25日申请仲裁,称2004年5月8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5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现要求该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5.8万元。  相似文献   

20.
案例北京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公司分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工程承包人找来木工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公司每日给付劳动报酬40元,王某干完活领取劳动报酬后与公司无其他关系。2004年8月16日,公司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帮忙搬铁板,因下雨,铁板下滑砸到王某双脚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公司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004年9月,王某以自己是为公司干活受伤,且需要继续治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6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公司给付王某5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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