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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一直关注着北京首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唐晓冬案的发展,其自2004年11月18日站在劳动仲裁庭上,到终审胜诉(2007年11月6日),其间经历了近3年时间。3年呀,要吃要喝要养家的3年,作为一个40多岁的男人来说,其生活有多么艰辛是可想而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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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被人们称为劳动保障的立法年,6月、8月、12月国家分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在一年之中,连续出台多部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在我国立法史上还不多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式下,对于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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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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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纠纷,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案件调解的技术步骤和工作技巧,往往决定着调解成功率的高低。本文从调解实践经验的角度来探讨劳动争议调解的技术步骤和工作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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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构建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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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化解矛盾,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造成目前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虚化,无法发挥好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所以,迫切需要重新构建我国新型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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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珍: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1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2007年出台的第三部劳动保障方面的重要法律。对此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学者评价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不亚于《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实体法实施后出现的争议,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程序法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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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累计已处理劳动争议超过15万件,涉及劳动者超过20万人,有效化解了劳动争议,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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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审理中经常会出现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那么,如何处理好劳动争议的缺席审理呢,笔者认为主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
■规范缺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缺席审理,前提是程序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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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依赖于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其是其中的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由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和企业外部协调机制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穿于劳动争议萌芽、发生和解决的全过程,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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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突破了原来固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对一裁终局案件,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此,劳动争议撤裁案件伴随《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应运而生,成为司法实践的又一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为了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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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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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为重点.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注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四项机制:宣传沟通机制、预警预防机制、监管回访机制、应急联动机制,着力做好本区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3年来,共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78件,涉及人数3794人.涉及金额5804.70万元,较好地促进了本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