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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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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2,(23):3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是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这是继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我国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标志性立法成果。制定《黄河保护法》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在立法内容上着力满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特殊需求,在明确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划与管控制度、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制度、健全适合黄河流域的污染防治制度、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度、健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制度、完善保障与监督制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责等方面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常纪文 《环境保护》2021,49(5):44-46
国家现行基础性和普适性法律解决黄河流域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不强,有效规范供给不足,有必要参考《长江保护法》制定专门法律。法律名称宜为《黄河保护与治理法》。立法定位宜为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行政法和调控法,实现体制、制度、机制整合、创新甚至集成创新的框架法,推进绿色和安全高质量发展的促进法。立法框架宜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配置调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污染系统治理与环境质量改善、流域长治久安、流域高质量发展、自然遗迹与人文资源保护、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与公开、监督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专章。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在法律机制方面可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机制,分设和衔接好各方面的权益,衔接或整合各类监测和预警体制与机制,整合行政许可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流域协同立法甚至统一立法的机制。  相似文献   

3.
车东晟 《环境保护》2022,(24):4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是一部针对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其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黄河流域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河保护法》颁布后,这些实践可以进一步扩展范围和深化发展,建议在省际、省内生态保护补偿和水权交易等方面强化法理研究,通过法律制度识别和界定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边界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探索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和模式。  相似文献   

4.
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强化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单行法,尤其是要出台跨流域调水工程专门立法,并针对特定工程规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兴建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由国务院出台跨流域调水专门立法,对省际之间区域性调水工程、省内跨市县小型调水工程可以采用区域性立法的方式,并有效解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难点问题;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关内容和任务亦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必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吕忠梅 《环境保护》2021,49(3):23-29
《长江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流域法律,是一部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长江保护法》界定了法律上的长江流域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是独立的流域空间;为长江大保护设定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永续发展的价值目标;确立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以及长江保护的“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原则;呈现出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统筹“保护”与“利用”的综合法、整合“空间”与“平面”的立体法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钱水苗  巩固 《环境保护》2004,(10):11-15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青藏高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2023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本文分析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归纳了其法律定位和主要特点,梳理了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并对法律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以期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国际水法对长江流域立法的启示和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推进,长江流域治理亟待法治化。由于调整对象、事项和目标方面的相似性,国际水法的理论、原则、规则和实践对于长江流域立法具有重要且有益的参考价值。长江流域立法面临着利益主体多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艰巨以及治理体制机制很不合理三个方面的巨大挑战。国际水法关于生态整体性路径、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以及流域治理体制机制三个基本方面的理论、法律和指南以及实践,对于长江流域立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具有重要启示。其意义体现在:直接促进长江流域治理的法治化,间接推进中国流域立法与国际水法之间的兼容性;直接示范国内其他流域,间接助推实现我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的战略。  相似文献   

9.
刘长兴 《环境保护》2013,41(6):48-50
湿地保护法应坚持保存和维护湿地之自然状态的目标定位,遵循保留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与其他环境法律相协调,通过政府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实现其目标,并通过明确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管理者责任、破坏者责任和使用者责任来保障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运行。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例下,应当开展与相关资源立法相并列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以明晰的湿地概念、明确的湿地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为核心完成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设计。  相似文献   

10.
汪劲 《环境保护》2023,(16):18-22
青藏高原的特殊生态地位、价值和保护任务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定位。该法将生态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在衔接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的基础上,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和脆弱性,确立了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基本制度;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实行了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等特别制度措施。该法是科学立法方法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制(修)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科学立法的范本。  相似文献   

11.
欧盟以水框架指令为核心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流域管理体系,主要体现为目标、对象、管理、方法和措施等方面的综合和协调统筹,体现了生态系统化管理思想。为此,在长江大保护过程中应借鉴欧洲流域综合管理经验,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法律体系,做好流域保护顶层设计和路线图,建立健全流域综合管理的议事协商机制,以生态系统化管理思想,强化综合措施,促进流域水质、水量和水生态全面改善。  相似文献   

12.
坚持黄河高质量生态保护,推进流域高质量绿色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连煜 《环境保护》2020,48(1):22-27
近年来,过度干预和高强度开发黄河导致的流域生态系统失衡与生态安全威胁问题日渐凸显。本文梳理了黄河从水沙调控与洪水控制、水资源过度开发到建设长治久安幸福河要求的治理变化过程,分析了黄河水与生态系统的关系及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河流治理必须回归到生态系统保护之根本,以生态系统的观点审视和推动黄河高质量保护与流域高质量发展,通过黄河生态功能和水功能保护体系的构建和管理,促进黄河高质量生态保护与流域绿色发展倒逼机制的推进,重点推进黄河"两区一廊道"生态环境功能的系统保护与修复,实施黄河生态流量的保障与监督,强化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刚性约束与保护。同时,要通过制定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规与补偿政策,实施最严格生态环境监督和流域管理协同创新,强化流域生态环境新技术支撑等措施来强化流域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与科学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13.
近期,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出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推动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1+N+X”要求的专项规划,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划》提出要推动建立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鼓励排污权、用水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基于此,本文分析了黄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体弱多病”的现状以及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合水权和排污权交易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创新,并建议探明流域区域间用水和排污的响应关系,实现水资源“量”“质”双重补偿;统筹考虑时空差异及决策目标、原则,指导补偿额度科学核定;构建集成水权分级交易市场,推动资源环境禀赋自驱式流转;建立综合交易管理平台,完善流域协同治理机制。为加快形成黄河流域各省(区)共抓黄河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工作格局,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14.
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近年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本文围绕生态系统、水资源、水环境、环境风险四个方面,系统分析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存在的问题,阐明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难点与挑战,提出了建立协同攻关平台、科学诊断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成因、统筹推进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与法规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配套,程序立法和实体立法相协调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态补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规定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种类等内容,以此来指导生态补偿实施.  相似文献   

16.
全国第一部流域性综合管理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l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开创了我国流域性综合立法的先河,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水利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流域立法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资源产生较大推动作用,预计将在我国广泛推行。太湖流域管理局向媒体表示,目前太湖水污染严重,各地为了生产和生活用水需要,纷纷向太湖伸手,导致重重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环境工程》2011,29(6):98-98
《经济参考报》记者16日从水利部获悉,全国第一部流域性综合管理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开创了我国流域性综合立法的先河,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水利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流域立法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资源产生较大推动作用,预计将在我国广泛推行。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崔广平 《环境保护》2008,(10):24-26
三峡工程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三峡库区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区,其生态环境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运行寿命,还关系到库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三峡库区率先进行生态补偿立法,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库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关系及交互响应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在分析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耦合机理的基础上,以省域为研究单元评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并与长江经济带进行对比;利用面板VAR模型定量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交互响应关系。主要结论如下:(1)研究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指数和高质量发展指数均呈现增长的趋势,总体均呈现中下游地区高于上游地区的格局。(2)研究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度整体呈现增长的态势,其中2003—2011年耦合协调度小于0.5,属于拮抗阶段;2012—2017年耦合协调度处于0.5~0.7之间,属于磨合阶段;耦合协调度总体呈现下游>中游>上游的空间格局,在省域层面山东和陕西的耦合协调度最大,宁夏和青海的耦合协调状况最差。(3)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指数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低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数和耦合协调度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长江经济带的差距更大。(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两个子系统都存在正向累进效应和惯性发展特征,并且两者对于自身的影响程度都呈现逐步下降的态势,其中高质量发展对自身的影响程度下降更为明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但由于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偏低且内部发展不均衡,造成二者的作用机制不显著。  相似文献   

20.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2,(16):39-44
《黑土地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保护黑土地的重要法律,针对保护黑土地的特点构建了特别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意义重大。文章分析《黑土地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意义、起草过程、立法思路,指出该法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责任,构建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建立共同负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二是坚持用养结合,促进形成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式;三是尊重自然规律和科技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保护黑土地;四是注意保护农民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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