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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5日,某信息公司邀请林某担任该公司下属广告公司总经理,广告公司为信息公司子公司,独立法人。同年7月1日,林某与广告公司正式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林某月薪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如下条款:基于业务的变化或林某的能力及表现,公司可以改变其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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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下岗人员。职工下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实施再就业工程。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加之有的用人单位利用下岗职工急于就业的心理,与下岗职工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侵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此为下岗职工们提个醒儿。口头协议要不得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只是与劳动者订个口头协议,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当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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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毕某于1991年5月从部队复员到辽宁省凤城市邮电局,先后从事投递员、储蓄营业员、机线员工作。1996年3月29日,毕某与丹东市邮电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某自1997年12月到1998年1月20日,利用储蓄营业员的工作之便,先后用本人及宁某、周某、郑某等人小 额邮政储蓄存折制造假存款数额6笔,金额13.1万元。用这些存折在某信用社贷款5笔,款额为10.8万元。事实可清后,观城市邮电局对毕某作出了停止工作,限期还款的处理。直到1999年9月30日毕某才将最后一笔贷款本息还清。1998年10月5日邮电实行分营,毕某因遗留问题待处理被分到邮政局。1999年1月,丹东市邮政局与鞭职工履行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将原劳动合同的甲方丹东市邮电局变更为丹东市邮政局,但丹东市邮政局与毕某并未履行变列劳动合同手续。1999年11月8日,丹东市邮政局作出了丹邮发[1999]89号《关于解除毕某劳动合同的批复》,并与毕某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签字解除了毕某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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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大学毕业生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审核列入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王某进入公司第一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一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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