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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为证据,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因此被阻隔,导致交通事故实践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的困难,与和谐社会构建原旨冲突颇多,因此,有必要设立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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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管部门给当事人送达的不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是二个字之差,但这却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大改革。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而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的判断性结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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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项政策法规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职责,与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继1991年我国发布第一部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后,2004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新修订发布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只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制定具体的确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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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化,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办案民警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直接确定事故责任。同时,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可依《规则》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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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化,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办案民警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直接确定事故责任。同时,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可依《规则》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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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职工下雪天骑摩托车上班,因路面积雪看不清被路上石块绊倒受伤,摔倒后该职工及时报警,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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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结论。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证据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因而具有不可诉性。笔者就此阐述如下:其一,主体不适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是国家行政主体,并依职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从形式上看很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要件。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查明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通过科学分析与计算,判定高速运动的物体间发生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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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些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出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不知到哪里申诉。在此,笔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就这一问题予以解答。 一、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依法申请重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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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上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由此产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方面的变化,这里谈谈新产生的赔偿标准和方式。在赔偿标准上,新法的规定体现了统一性。旧法的事故处理,规定项目的赔偿标准,而当事人提出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还引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有关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