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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二司 《劳动保护》2009,(3):14-17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及各级政府安全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是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跨部门、跨行业实施宏观管理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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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四个结合”,落实好“五条措施”。处理好“三个关系”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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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方式是最全的,设定的处罚种类是最多的,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是最大的。 (一) 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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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2006,(1):I0001-I0002
安委办字[200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或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所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也括事故伤员救冶)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应的上级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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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律化的目的,在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和执法机制,齐学习《安全生产法》专栏文章(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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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相继组建起来的各级安监部门成立的时间较短,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体制及运行机制尚待加强和完善。在这种的情况下,如何对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综合监管,全方位地组织和协调各部门,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保证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和不断好转,是我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一、什么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政府履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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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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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 《劳动保护》2012,(2):70-71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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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安监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明确今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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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不重视、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安全生产的局面,改变少数地方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末位化、非党化的状况。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次常务会议审议,去年12月广西颁布实施《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界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暂行办法》是继《广西安全生产条例》后又一重要文件,在全国率先推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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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几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围绕着如何搞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促使全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平稳、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