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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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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一位农民工姚清春到江苏苏州一家无照个体石材加工厂打工,在使用切割机过程中,不慎切到右胳膊致残,仲裁部门裁决石材加工厂赔付工伤待遇23万,一审法院判决却认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姚清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二审法院认为,石材加工厂无照违法用工,石材加工厂应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终审判决石材厂业主赔偿姚清春23万116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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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农民工,2004年7月15日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死亡。刘某父母早亡.无妻子、子女.近亲属中只有胞兄一人。刘某的后事全由其哥哥操办。2005年3月25日,刘某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的受伤属工伤。其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刘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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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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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厂有一名老工伤职工要离开厂里。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因其受过工伤,有相关的工伤补助金问题。我们听说现在这些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出,我们也都一直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想请问:老工伤职工离职时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出?南京王浅竹王浅竹先生: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职工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当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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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具体数额的确定问题是工伤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在劳动法理论还是实践中,计算工伤待遇的缴费工资是税前工资抑或税后工资,受到关注甚少,以致直接影响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数额。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对二者的定量分析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中工伤待遇的确定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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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海淀区温泉镇一个建筑工地上,不幸被机器划伤左臂神经,导致左大拇指至今不能自主活动。2014年,老吴终于拿到了本该就属于他的工伤赔偿。但是3年的维权,换来的是打了六折的赔偿结果。"如果早知道有这样的结果,还不如当初工伤出院后就接受公司三折的赔偿",拿到法院调解书的时候,老吴长叹一口气。老吴的遭遇并不是个例,社会工作研究师李大君告诉记者,建筑业农民工在工伤后走正常的理赔程序时,最常遇到的情形是"工伤拒赔"。在他参与撰写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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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名职工于2005年1月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右肘受伤),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工伤。同年11月,该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右脚受伤),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工伤。2007年1月,该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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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该员工继续在公司从事工作。不久,其因偷盖被辞退。一个月后,该员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该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工伤员工违纪后,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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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汪某系某纺织厂下岗女工。2004年2月,汪某应聘到胡某经营的塑料厂千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24日,汪某在工作时受塑料厂副厂长——胡某弟弟的指派,协助其他工人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虽经全力救治,仍不幸致残,后经汪某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汪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胡某积极筹款对汪某进行治疗,共为汪某支付医药费2.23万元。但在工伤待遇问题上,胡某坚持认为,汪某虽然是在塑料厂工作中受伤的,但其只是厂里招聘的临时工,厂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应给予其工伤待遇。汪某在与老板胡某多次协商工伤待遇未果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汪某的请求,胡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汪某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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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标准,加大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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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5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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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河北省劳动厅印发了《河北省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在该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试行办法》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论是1996年10月1日之后,还是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均按此标准执行。对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与职业病可以分步到位逐步实施,最迟在3年内全部落实。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