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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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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发病有急性和慢性之分,但慢性发病者较多。许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自己患上了病也不知道,总认为可能是劳累过度或其他原因,等到出现症状,大多年纪已大或已离开原来的单位。  相似文献   

2.
采用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防治的首选。职业卫生工程“政产学研用”平台的建立,可满足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对职业病防治的技术需求,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相似文献   

3.
为摸清中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6日召开会议,部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  相似文献   

4.
8年前,第九届全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  相似文献   

5.
一、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相似文献   

6.
一、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相似文献   

7.
《安全》2014,(3):68-68
为了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继2013年9月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成功举办了“2013年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班”之后,2013年12月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举办了第二期培训班。北京市百余家企业的近200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相似文献   

8.
2007年4月16日,北京大兴?《北京市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普查经验交流会》召开. 在这里有广阔的视野?有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决心。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职业安全卫生鉴定工作的开展,没有辜负大家的期待。在这里.扎扎实实的工作已经开展起来,在三个试点区(县)的工作取得初步进展后,此次经验交流会的召开,向人们昭示了“点动则局动”的良好开端,让人们有理由相信,这是——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相似文献   

10.
苏志 《劳动保护》2003,(6):18-18
《工伤保险条例》与《职业病防治法》有密切的联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强调对职业病的防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二是职业病防治的最终落脚点,必须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关于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受害者(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只作了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面对如何补偿权益的损失没有具体规定。如《职业病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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