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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发病有急性和慢性之分,但慢性发病者较多。许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自己患上了病也不知道,总认为可能是劳累过度或其他原因,等到出现症状,大多年纪已大或已离开原来的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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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防治的首选。职业卫生工程“政产学研用”平台的建立,可满足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对职业病防治的技术需求,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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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7):80-80
为摸清中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6日召开会议,部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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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6日,北京大兴?《北京市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普查经验交流会》召开.
在这里有广阔的视野?有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决心。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职业安全卫生鉴定工作的开展,没有辜负大家的期待。在这里.扎扎实实的工作已经开展起来,在三个试点区(县)的工作取得初步进展后,此次经验交流会的召开,向人们昭示了“点动则局动”的良好开端,让人们有理由相信,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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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代职业安全》2014,(1):74-7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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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与《职业病防治法》有密切的联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强调对职业病的防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二是职业病防治的最终落脚点,必须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关于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受害者(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只作了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面对如何补偿权益的损失没有具体规定。如《职业病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