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张捷  谌莹  石柳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6):110-119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目前主要采取由中央政府主导的环境规制和专项整治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这些措施见效快、力度强,但监管成本高昂,激励机制不足,并且有可能扩大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现有的少数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存在适用范围有限、补偿依据单一以及微观主体难以参与等问题。本文试图构建适用于更大空间尺度且涵盖多种生态服务的综合横向生态补偿模式,以建立各地区公平分担保护成本的长效机制。首先,利用生态元的核算方法构建长江流域各类生态资源的本底数据库,测算各省(区、市)生态元总量和单位面积生态元的变化情况。其次,从概念、参与主体、补偿模式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了创建流域生态元缓解银行的构思及其实施机制。本文认为,流域生态无缓解银行方案有助于构建适用于长江流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2.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资产增值、实施流域综合治理的长效政策手段。在借鉴全国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长江经济带实施生态优先战略的重要途径。本文分析了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建议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重点处理好八大关系,本文可为长江流域可持续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3.
补偿资金“从何而来”已成为制约流域生态补偿可持续运行的突出问题。“搭便车”诱惑、生态要素产权界定不清以及生态补偿项目本身的局限性阻碍了多元融资,致使流域生态补偿面临内生性资金供应不足与外部性资金支持增长受限的“资金筹措难题”。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与归纳法,总结国外生态补偿融资以及补偿资金使用的经验,以此凝练出有益启示。基于中国本土国情,构建起内生性资金供应与外部性资金支持“协同发力”的流域生态补偿多元融资体系已成为必然。通过优化流域生态补偿多元融资的市场化运作环境,明确界定流域生态资源的产权归属,维护多元融资主体的利益诉求,搭建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内生性资金供应链与丰富获取外部性资金支持的融资方式,完善资金使用评估与信用体系建设等具体内容与手段,提供流域生态保护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4.
相对于自然生态保护其他方面,江河断流、湖泊湿地萎缩、水源涵养功能退化、水土流失加剧等流域污染问题,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上游投入、下游得利”不合理现象,不断加剧水资源质量的衰减和水体环境的恶化。本文以维持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及生态服务功能,调整流域相关利益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为依据,根据流域面临的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等问题特点,以大伙房水库上游地区为例,构建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和机会成本理论为基础的生态补偿标准估算模型,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进行分配,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各有侧重、因地制宜的生态补偿标准,在试点和实践中调整完善,为国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提供模式和经验。  相似文献   

5.
联合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实施协同行为,提升多元异质性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对优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效能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山东省大汶河流域的979份实地调研数据,运用层次回归与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实证剖析协同引擎、外部环境对流域生态补偿多主体协同行为的驱动机理。研究表明:①协同引擎对流域生态补偿多主体协同行为具有显著正向驱动作用;②协同意愿在协同引擎与协同行为之间起中介作用,协同引擎可通过强化协同意愿间接驱动协同行为;③外部环境正向调节协同意愿向协同行为的转化,政府规制与社会规范的调节作用均通过显著性检验;④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高水平的政府规制及社会规范影响下,协同意愿在协同引擎与协同行为之间的中介作用得到增强,但在低水平的政府规制与社会规范影响下,协同意愿的中介作用并不显著。  相似文献   

6.
正从2014年起,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启动,据安徽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承担"的原则,在合肥市、六安市和岳西县启动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加快推进大别山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办法明确,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以保护水质为目的,以水质监测结果为依据,通过设立补偿资金,对流域上下游地区经济利益关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通过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流域内的各种行为,清晰地界定出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自2019年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尽管已取得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立法滞后、资金供给不足、上下游政府协调不足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应当加快立法进程,科学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标准,拓宽横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强上下游政府间的协作,推动漓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促进漓江流域上下游经济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9.
利用文献调研法、问卷调查法、利益相关者矩阵分析法和数理统计法等探讨了福建天宝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者.研究结果表明,福建天宝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和外围层,其中核心层的利益相关者为各级政府、天宝岩保护区管理局、企业与旅游公司、社区居民,对福建天宝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具有高影响力、低利益/高公益的特点,关注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公共主体;天宝岩保护区管理局具有高影响力、高利益的特点,关注生态价值,是生态补偿实施的主体;企业与旅游公司具有低影响力、高利益的特点,关注经济价值,是生态补偿责任的主体;社区居民具有低影响力、低利益,关注经济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  相似文献   

10.
中国湿地生态补偿的利益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推进了湿地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生态保护仍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湿地生态补偿作为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湿地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建立湿地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博弈模型,得出湿地生态补偿主体、客体的纳什均衡策略,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分析北京市生态涵养区在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困境的基础上,本文将国内外区域生态系统价值评估模型相结合,运用修正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模型,对北京市生态涵养区2016年的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估算,并分析了2009-2016年生态服务价值的变动及其影响因素,从科学评估生态服务价值、完善生态补偿标准方法的制定、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绿色GDP纳入生态涵养区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几个方面探讨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一方面更加直观地揭示了生态涵养区生态服务的重要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为建立更加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谢虹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6):130-136
可再生能源的法制保障和法治水平关系其持续健康发展。风力发电(以下简称风电)虽然提供了可再生能源,但在建设时期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环境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宣示了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但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侧重能源开发利用,但缺乏环境规制治理保障能源安全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早,防治水土流失的相关法律制度已不适应风能的开发利用。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发现风电场环境治理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治理低效化、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法律监管不足、水土保持与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设计缺陷等法律制度失灵症状,大量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尚未得到法律救济,为此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法律矫正措施。  相似文献   

14.
生态综合补偿的提出表明国家对生态补偿关注的重点从资金的来源转向资金使用的效果,其中转移支付法制是影响生态综合补偿效果的主要变量。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来看,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立法从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倾斜性补偿资金,转向促进“绿色发展”“绿色减贫”的生态补偿整体性效益建设。然而,整体上,相关法制建设尚显不足,如贫困地区利益未充分表达、补偿资金使用自主权未能充分发挥、整体性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在于,扶贫政治思维淡化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法律制度的属性,覆盖面难以普及;不同利益诉求造就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约束;行政放权的非制度化影响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整体性效益。应以实现可持续的自我发展权新理念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化建设,明晰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中转移支付的重要地位,夯实基础性财权,同时构建适应生态综合补偿的整体性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王学恭  白洁  赵世明 《资源开发与市场》2012,(12):1093-1095,1077
生态补偿标准是建立有效草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问题。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为例,从禁牧补偿额度、草畜均衡补偿额度、生态补偿的均衡性等方面分析了草地生态补偿标准的空间尺度差异。结果表明,虽然当前草地生态补偿的标准空间差异明显,但并没有反映出不同空间尺度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异。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政府补偿模式与市场补偿模式的比较协调来分析生态补偿市场化制度的合理逻辑性,结合浙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及存在的诸如法律位阶不高、补偿形式单一、资金来源狭窄等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立法、以“造血型”生态补偿为主的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等完善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本文运用市场价值法、有效成本法、避免成本法,以山东省为例对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探讨了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模式。结果表明:山东省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总价值为140.804亿元,其价值构成为绿色产品供给价值(84.22%)>气体调节价值(10.66%)>资源化利用价值(2.23%)>水质保护价值(1.96%)>土壤保护价值(0.92%)>水源节约价值(0.01%),说明清洁生产带来的尚未被养殖主体、政府和公众重视的生态服务价值巨大,同时也说明清洁生产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构建了政府补偿、市场化补偿和社会补偿协同作用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其中政府补偿模式以资金补偿、政策补偿、技术补偿和智力补偿为主,市场化补偿模式主要表现为排污权交易和生态标记,社会补偿模式以自力补偿为主、相关企业参与为辅。  相似文献   

18.
明晰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既是健全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的关键,也是调动各方生态保护积极性、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现实需要。本文首先评述了关于生态补偿价值目标的研究进展,认为国内对该领域的研究比较欠缺,亟须补充;其次对于国际上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选择,从维护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农民减贫脱贫、推动城乡生态公正以及提高农民生态参与意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反思国内生态补偿价值目标的问题,本文提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与价值目标导向:①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面向多元价值目标构建生态补偿机制;②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③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④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城乡生态公正;⑤加强生态补偿政策宣传激发公民生态意识。  相似文献   

19.
Fish habitat loss has been prevalent over the last century in Canada. To prevent further erosion of the resource base and en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sheries and Oceans Canada enacted the habitat provisions of the Fisheries Act in 1976. In 1986, this was articulated by a policy that a “harmful alteration, disruption, or destruction to fish habitat” (HADD) cannot occur unless authorised with legally binding compensatory habitat to offset the HADD. Despite Canada’s progressive conservation policies, the effectiveness of compensation habitat in replicating ecosystem function has never been tested on a national scale. The effectiveness of habitat compensation projects in achieving no net loss of habitat productivity (NNL) was evaluated at 16 sites across Canada. Periphyton biomass, invertebrate density, fish biomass, and riparian vegetation density were used as indicators of habitat productivity. Approximately 63% of projects resulted in net losses in habitat productivity. These projects were characterised by mean compensation ratios (area gain:area loss) of 0.7:1. Twenty-five percent of projects achieved NNL and 12% of projects achieved a net gain in habitat productivity. These projects were characterised by mean ratios of 1.1:1 and 4.8:1, respectively. We demonstrated that artificially increasing ratios to 2:1 was not sufficient to achieve NNL for all projects. The ability to replicate ecosystem function is clearly limited. Improvements in both compensation science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 are recommended to achieve Canada’s conservation goal.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