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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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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家瑛 《青海环境》2006,16(2):62-6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成果。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将依据环境人格权理论和物质性人格权理论,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尝试着探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应有状态。  相似文献   

2.
21世纪是世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世纪,更是中国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世纪。城市是发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由城市化高速发展而引发的城市特有的环境侵权正日益突显并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集中爆发,法律作为最为有效的制度手段,应该也必须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通过分析城市化所引发的环境侵权以及考察城市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对这一现状的形成原因进行探讨,并对城市化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间接性、公害性等诸多特性,致使传统侵权责任法在面对环境污染案件时常常功能失灵,捉襟见肘。为了突破困境,传统侵权责任法转型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并对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侵权责任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基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补充,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环境侵权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4.
<正>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在处罚环境侵权人、遏制损害发生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法学界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扩展到重大过失;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只限定在“故意”的范畴内。在故意的侵权中,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公民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协调、有效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扩大传统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增加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并予以量化,只有这样,才能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合理的救济,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6.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功能定位模糊的问题,提出要确立惩罚性赔偿损害填补主功能定位的建议。研究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条文,分析该制度的双重功能属性,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功能分析法,对于现有规定所导致的影响环境立法表达准确性、妨碍环境污染侵权人享有合法权利以及消解环境法治行为规范作用等问题,在确立损害填补的主功能导向、适度扩展环境赔偿的考量要素以及细化损害填补的对象和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编制更严密的环境法律制度,发挥环境法治的行为规范作用,解决我国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借鉴中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使建立在责任自负原则基础上的传统侵权救济模式在这一领域陷入困境。实践证明,解决此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社会化的赔偿方式,通过市场机制来分担风险。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避免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受害者又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实践中存在保险范围过窄、保险费率过高、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可以在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中,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定位比较模糊。本文总结归纳了环境侵权救济的主要途径,分析了环保部门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职责,并提出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9.
陈广华  赵诗娟 《四川环境》2020,39(2):174-178
赔偿标准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症结所在,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探析,是研究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非常缺乏,亟须规范。在环保意识广泛觉醒的背景下围绕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考察和规范分析得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独特性,使得其赔偿标准的建立关键在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标准。如此,通过因果关系盖然性考量,明确赔偿标准参考因素,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方能破解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难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侵权规范分散于相关立法,存在体系性不足和制度性缺陷等问题,因此,必须出台环境侵权专门立法。在构成要件方面,必须构建环境侵权二元规则,即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财产损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故意违法排污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7条适用于环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环境侵权专门立法应当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1.
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解决和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董斌 《中国环境管理》2019,11(5):121-126
"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应对环境风险的价值诉求。预防性责任是在有危害之虞或损害已经发生且侵害处于持续状态时采取的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面向的是抽象不确定性。预防性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主。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预防性责任呈现出环境侵害标准不明和责任形式单调等问题,掣肘环境司法良序发展。鉴于此,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进行系统性优化,在遵循预防原则的前提下,明晰环境侵害标准,增设责任承担方式,建构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以及设置预防性执行措施等,进而发挥预防性责任的前瞻性预防功能,以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满足实践需求。  相似文献   

13.
蒋莉  马飞 《环境技术》2005,24(6):37-39
目前,我国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这几种方式分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环境仲裁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一种良好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以上几种方式存在的一些缺陷,同这几种方式能起到一定的互补作用。文章介绍了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的意义并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应具备的特点,力图为建立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提出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4.
水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有无,对受害人的利益影响甚巨,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纷繁复杂,水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难度更大,试图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找到认定水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的可行方法。  相似文献   

15.
韩梅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1):139-144
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范畴与路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时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定位为民事范畴,该定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分。本文从生态环境的属性切入,得出在公私法二分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宜纳入行政法范畴的结论;其次,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的做法,展开行政法视角下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二元路径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未来立法时采用二元路径:违法排放污染物质需要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清除污染,或采用执法和解方式与责任人达成一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恢复则不宜采用强制性命令,行政机关可与责任人进行和解。  相似文献   

16.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7.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很多突破,但是针对性、策略性、特色性和可实施性均存在欠缺,需要进一步把生态文明、绿色化、区域协同发展的要求纳入立法目的,体现在体制制度和机制的设计中;理顺立法体例,保证规定的逻辑性;坚持空间管控和多规合一,坚持空气质量目标管理的思路,采取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和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明确行动计划与现行环境保护规划、各专项环保规划的关系;理顺监管体制,创新区域联合防治的制度和机制,弥补侵权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规定的不足,保持信息公开申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前后贯通性。只有这样,才能既体现立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针对性,又体现立法规定的时代性和特色性,展现法律措施的严格性和法律责任的严厉性。  相似文献   

18.
环境利益是人类从环境中获取的维持生命延续与自我发展的效用,以及能动地利用自然环境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在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的影响下,环境利益的实现必定受到阻碍。《物权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保护相邻权,却忽视环境利益保护的理念,在物权客体范围与相邻关系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局限。应将"环境利益"纳入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中,通过确立环境物权,丰富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相关内容,实现对《物权法》的完善,促进环境利益的民事法律保护与救济。  相似文献   

19.
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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