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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薄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护给劳动者的费用,它即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特有的一种费用,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预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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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即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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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享有经济补偿金。这里所谓的经济补偿金 ,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不同情况 ,按下列标准享有经济补偿金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年限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 .劳动者患病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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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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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来看,立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规定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败诉风险。究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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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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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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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是一种管理工具。作为管理工具,它的运用将会对劳动权利义务乃至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时,由于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工具,其制定、修改的权力只能由用人单位行使,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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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1):49-50
如若我作为本案的仲裁员,其审理结果与案情简介相同,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完全一致。首先,作为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依法裁量是第一位的,就本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而言,总是有一方首先提出,就法理上讲“要约与承诺”是形成协商的全貌。因此,总是有一方先提出要约来征求对方的同意,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对此作出承诺.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另一方表示否认.则属双方协商未果。同时依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部颁规章中对协商一致的情形是有所划分的。这样对处理此案就有了法律的依据。通过审理.区分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本案是劳动者认为上班的地点发生变化后距家太远而拒绝到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先提出的。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是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双方经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支付500元.是其自愿行为,可以从其双方约定并据此确认协议书有效。因此,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可否协商的问题,本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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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因行使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可分为预告解除权与即时解除权,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很大差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虽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但因立法条文体例的安排,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通过对单方解除权的梳理分析和比较法考察,可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用人单位出现此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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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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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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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1):49-49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确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在法律上的理解就是必须,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绝对影响作用,本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适用时应综合考虑,以避免对强制性规定的机械适用或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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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容易理解和把握,但何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