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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西飞公司一名技安工作管理人员。我公司在劳部发[1996]266号文出台之前、就组织部分工伤职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至今维持原状,还是“企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文件已拟定了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几经讨论,尚未推出。最近,部分评残职工提出,要享受新待遇。请问:对这些1996年10月1日前的伤残职工,特别是1—4级的伤残职工,究竟是执行新政策,还是老办法?如果实行工伤社会保险,这部分伤残职工是否由社会支付工伤待遇?西飞公司技安室: 1.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所规定的伤残待遇只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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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一企业女工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去上夜班 ,掉入路途中的阴井里(阴井盖没有了),摔成重伤。这是否符合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之规定 ,认定为工伤 ,请给予解答。新疆奎屯市军垦宾馆邱香邱香同志 :该女工不幸掉入阴井负伤 ,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九款所表述的情况 ,不应算为工伤。但有的省市把上下班必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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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 ,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简称266号) ,规范了工伤保险制度。与50年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相比 ,266号在工伤认定范围、待遇补偿标准、基金管理制度、劳动鉴定和工伤争议仲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新办法的实施 ,有力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缓解了工伤职工与企业的矛盾 ,维护了工作和生产秩序。然而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 ,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开始显现出来。与其他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较 ,国外工伤津贴、基金制度、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和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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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原劳动部(1996)266号文第25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教三个问题,请复函。 1.“现行的有关规定”含哪些内容?计划生育后的岳父母、公婆是否列入供养对象的范围? 2.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对象同时有多人时,抚恤金标准是否按比例分摊;若配偶属有正当收入的职工时,子女抚恤金标准是否为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配偶抚恤金、老人抚恤金是否从丧失劳动能力开始,若供养对象有部份收入且收入低于抚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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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改革是1992年先后在绥棱县、牡丹江市等十几个市县试点的。在试点中 ,逐步建立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程序 ,理顺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 ,并完成了各项业务建设工作 ,为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1997年底 ,黑龙江省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精神 ,在总结各市、县工伤保险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黑劳发[1997]213号文件)。截至到1999年末 ,黑龙江省已有35个市、县实施开展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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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9,(3)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4月1日中编办字[1999]22号文的批复,同意将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内设的“安全卫生情报室”、中国劳动出版社内设的《劳动保护》编辑部、中国劳动报社内设的《安全生产报》编辑部和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劳动保护工业企业协会等机构及其128名事业编制(其中经费自理23名)划归国家经贸委,并更名组建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加挂国家经贸委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的牌子)。据悉,关于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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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1999,(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9-04-01以中编办字[1999]22号文批复国家经贸委“关于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成建制划转国家经贸委管理的批复”。此项机构变动,业经朱基总理、李岚清和吴邦国副总理亲自批示,确定下来。本编辑部现将批示有关文件如实刊登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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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二、目前国家对工伤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办发[1996]28号文第一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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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在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每年续签一次。去年底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突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又没有依据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给我终止劳动合同前六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我向厦门市劳动局提出仲裁。但厦门市劳动局是按劳动部文件执行,对我的要求不予理踩。请问闽劳法[1998]12号文件对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规定是否与劳动部文件相抵触? 知心读者小晏晏小姐: 一、按照我国法律,劳动部文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部发文,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另一种是劳办发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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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四期刊登了黄海同志的《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一文,其主要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当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以及法院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条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现提出与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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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表弟的工作要跟化学药品打交道,去年工作时,他双眼被化学药品烧伤,同年,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做出了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调解,表弟和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来部门调动,他去了新的部门,结果又不慎将手烧伤,正在接受治疗,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能否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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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6期刊登了徐达的《一起工伤复查鉴定期间待遇争议案》(以下简称徐文)一文.徐文提到对仲裁裁决执行期间,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时,如何对待执行问题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在确保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前提下执行部分工伤待遇,复查结论作出后执行剩余部分.第一种意见认为复查结论作出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从另一角度解释,复查结论如已作出,则对强制执行有影响.文中认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在两种意见下都会影响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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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时因厕所地面结冰滑倒,经诊断结果为大腿外侧股骨头碎裂5块。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 1日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原劳劝部1991年7月 25日的劳安字[91]第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和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工伤范围,单位认为此事故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