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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厦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2010年6月20日,吴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感觉剧烈头痛。公司立即通知吴某的家人,并送吴某到医院救治。吴某于6月2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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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一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48岁,2011年7月5日16时左右,张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5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张某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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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一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技工,2007年1月公司任命他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并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在协商条款中提出了:“未经乙方(指刘某)同意,甲方(指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调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对此协商条款没有异议,双方就在合同上签字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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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本期培训与员工发展话题我们将会涉及到跟培训的新概念有关的一些话题。大家都知道,企业培训最首要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员工个人的发展。因此,提高培训的有效性探索,寻求最有效的培训方式,也是企业不断关注的事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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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姚某,女,1958年5月出生,2002年10月开始在一家外资企业工艺公司铁艺车间做定型工,工资以计件计资,月平均工资2000元左右。2002年,该公司将铁艺车间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经营,姚某是李某所雇,直至2008年1月28日,姚某才与该工艺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即2008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2013年3月31日,公司没有安排任务给姚某,姚某认为公司要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姚某原与其师傅合作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现公司与其师傅已解除劳务关系(超出法定退休年龄4年),有些任务姚某无法独立完成任务,就将任务转给其他班组员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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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公司员工在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员工和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不同意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该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员工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