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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地来的打工妹,自1996年来到北京一家工厂打工。入厂时,我们每人向厂方交纳了“入厂抵押金”,但厂方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只在每年春节前才给付。厂方强迫我frl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星期天和节假日也不能休息。我们多次向厂方提出异议,但厂方负责人对此置之不理。厂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1)(劳动法)第如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们虽是外地来的打工妹,但已在工厂工作,确立了劳动关系,厂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你们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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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1: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7月6日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2013年4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进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均载席『A公司公章,其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兹有本单位职工刘某……2012年7月6日入职……于2013年4月30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收入证明》显示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刘某的实纪工资情况。A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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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左某是某棉织厂职工,2003年10月,在工作中右手拇指被机器压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当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两种主要证据: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是初次治疗诊断证明。但左某反映,其进厂工作时,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在单位保存。其他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出(入)厂证、工资单等,左某也无法提交。至于初次治疗诊断证明,因左某未住院,仅在门诊治疗,故到医院查不到住院病历,而门诊病历又在用人单位,故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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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季某称其于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11日在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1日,被其直接雇用人陈某辞退。季某于2008年7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大厦赔偿工资5500元;向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1000元。季某为了证明与某大厦的事实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了下列证据:陈某办公室钥匙、员工工作服、员工工号牌、员工本人更衣柜钥匙。在庭审中,季某又举证了一份手写的但是并无负责人签字和某大厦盖章的员工签到签退表,来证明其,XA2008年6月开始在单位上班是签到的。季某还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某大厦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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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四川人,夫妇两人一起在广东一家企业打工。2007年4月,我爱人在工厂受伤骨折,被厂里送到附近医院治疗,11月初才出院回家。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已由厂里支付。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我爱人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出院后我们曾多次要求厂里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厂里一直拖着不办,只是每月仍然发给我爱人工资。我们很担心,一旦企业不景气,不再按月发给工资,我们的生活和治疗就成了难题。请问:按照我爱人的伤残级别,厂里应该支付我们哪些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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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承认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不同,那么,就要承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程序法就应当有所不同。但是,目前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调整这两者的程序法统一为民事诉讼法,这不仅明显缺乏理论基础,而且对于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效果也十分不理想。因此,本文提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重新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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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正及时解决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仲裁立法原则指引下,对劳动争议案件证明标准,应是概括的类型化与抽象化。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不同证明对象、标的及标的额,在优势证据和高度盖然性两种证明标准之间选择,并综合个案情况对适用的证明标准适当调低或调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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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报相继报道不满16周岁的少女黄某两年前在灌云县万源食品厂打工时被机器轧伤致残至今未得到赔偿的案件,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其实,在目前市场经济法制体制还不十分完善、劳动用工形式复杂多样的形势下,像灌云县万源食品厂这样非法使用童工和劳动关系违法现象并不鲜见,引发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和其他社会矛盾难以调解处理,职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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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在哪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没有劳动合同企业没给参保2005年9月18日是中秋佳节,在这个本该阖家团圆的日子,来自山东滕州的农民工彭启伦却工作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附近的建筑工地上。26岁的彭启伦是2004年来京的,开始在丰台区六里桥附近一家建筑工地打工。2005年8月,他和两位同来北京的老乡离开了那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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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而法律又未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有些事实劳动关系在审理实践中难以认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我们应当理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并继续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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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要件,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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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的不足
现行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理论上能够处置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但理论与实际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现有调处机制能处置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但不是所有劳动争议纠纷都会进入到这个调处机制中来。比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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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