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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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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上找寻出了解决环境案件的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验证,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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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法治社会中如何通过司法保障公共环境权利已广为人们所关注,并从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环境司法的发展与现有的环境状况仍不相称。法律规定和应有制度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从实体到程序的正当性均受到质疑。面对困境,需要从立法、观念、技术到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在立法上为环境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与源泉,在观念上让环境权利得到张扬,并规范损失评估、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诉讼提供技术和执法支持。确保环境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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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继承了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并适时增加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内容。深刻理解并熟练运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对保护合法环境权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虽然规定了环境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这在实际中并没有排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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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 《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4,(4):21-23
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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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娇 《国外农业环境保护》2010,(6):17-19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等带来的工业污染使得农村环境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本文从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出发,通过对现行体制下解决农村污染方法的分析,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提供更优的法律诉讼途径,使农村环境保护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和实现。 相似文献
8.
孟凡明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5(4):24-25,33
我国已经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侵害,环境污染侵权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针对这些特征来设计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的进行和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应对环境风险的价值诉求。预防性责任是在有危害之虞或损害已经发生且侵害处于持续状态时采取的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面向的是抽象不确定性。预防性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主。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预防性责任呈现出环境侵害标准不明和责任形式单调等问题,掣肘环境司法良序发展。鉴于此,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进行系统性优化,在遵循预防原则的前提下,明晰环境侵害标准,增设责任承担方式,建构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以及设置预防性执行措施等,进而发挥预防性责任的前瞻性预防功能,以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满足实践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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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美、印经验为借鉴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具有理论上的依据,但是具体的构建尚需要借鉴成熟经验.本文介绍了世界公益诉讼的典范--美国环境的公民诉讼和具有巨大创造性的印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经验,给我国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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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事实,被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看似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大大减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拿捏证明“损害事实”与证明“因果关系”之间的“度”.两者的界限并不像法条文本上那么明确.要求原告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前者,在本质上与要求证明后者并无二致。为此,需要降低原告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引入原告举证的”可接受性”标准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以体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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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今后,需要在环境单行法中作出配套规定,为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设置适当的资质条件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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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法律对社会组织规定过于严苛,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只有少数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未释明,使得这一主体作为原告几乎停留于文本,未得到有效实践.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对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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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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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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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常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同时发生,这两种诉讼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对此,我国目前采用并轨制的模式并有一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但这些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由渤海湾漏油案引发思考,赞成在我国适用衔接制的协调模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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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莱德劳案看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运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环境诉讼中,美国环境公一民诉讼制度无疑是最为成熟和极富特色的公益诉讼类型,自实施以来,对美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律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各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所不可回避的考察对象。其中,地球之友等环保组织诉莱德劳公司案(Friends of the Earth,et al.v.Laidlaw,Inc.)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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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审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界定下来,这将历时三年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但该法条对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范围。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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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生态资源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传统的环境诉讼只可以解决一部分成本外摊行为,并且司法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责任追究等一直都是问题。因此,需要寻找公益诉讼的突破。这种突破必须在实体权利的描述上有所创新,强调每一个人和环保组织都应当享有维护公有生态的起诉权利,赋予公众"环境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