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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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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呈攀升,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挑战 自1987年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恢复以来,浙江省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网络体系逐步完善,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04家。三级仲裁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承担着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重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持续攀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去年全省立案案件数为21036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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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4,(1):56-56
第三届四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研讨会于2003年10月28日在重庆召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四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代表、重庆市部分区(市)县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同志以及重庆市高级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的同志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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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的起因、类型、特点、内容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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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4,(11):F002-F002
10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圳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华福周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广东省副省长谢强华到会并致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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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之一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否应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辨明人事关系在性质上是否同劳动关系。假设两者性质不一,那么将之作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安排必定有违基本的法理。本文认为,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是两种具有不同属性的法律争议,其解决机制存在内在原理上的不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为节省立法资源而将两者作处理机构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而应予以分别立法,并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行符合其法律属性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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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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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劳动仲裁为实现“公正、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在体制与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改革是必然,是适应形势和时代的要求。北京市宣武区仲裁委自2003年新年伊始,积极探索、大胆借鉴,对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行“预备庭制”,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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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在实践中各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存在着界限,彼此之间又互有交叉。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诉或举报的事项在受案范围上有交叉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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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20年来,争议处理工作克服了各个阶段的问题和挑战而得以发展,对于保护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20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积累经验的过程:机构从虚到实,工作网络体系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专业人员从无到有并具有一定规模……。但是,在经济转轨的急剧变化状况下,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巨大挑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体制。本期组织了系列文章,回顾、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20年来的经验;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提供一点思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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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从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颁布实施,迄今已恢复了近20年。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处理劳资矛盾的形式,在近20年的发展中为规范企业管理,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民事诉讼相比,劳动仲裁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盲点,影响和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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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目标,认真履行、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质量和效率为主题,积极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处理了企业改革影响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树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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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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