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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制定这一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在对影响排污权价值的因素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模糊数学理论建立了包含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绩效3个影响因素的排污权价值模糊数学评价模型,结合污染物削减成本构建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测算模型.利用该套模型,建立了重庆市COD和氨氮排污权价值评价体系,计算得到重庆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工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等影响因素对排污权价值的权重分别为0.540、0.163和0.297,COD和氨氮排污权价值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分别为(0,0.715,0.285,0,0)和(0,0.865,0.135,0,0);根据重庆市废水COD和氨氮削减成本,测算了重庆市废水COD和氨氮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分别为5 900和16 000元/t,处于全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确定的基准价的中上水平.该套模型将排污权基准价测算过程中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表达,使测算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并且具有实用价值,但在排污权价值影响因素的筛选及其量化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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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世界备受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已于1991年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了实施大气污染交易政策的试点.但至今总体看来,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从制度到实施及相关的政策法律都是相当滞后的.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应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入手,分析当前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问题,围绕建立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问题展开,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排污权及总量控制制度.并且通过立法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原则、主客体、排污权交易的程序、监管机制及交易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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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之路,并在多个地区以大气污染中的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中的COD为主要交易对象开展排污交易试点.近年来,随着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排污权交易等环保新政的推出,排污权交易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各地探索试验的热情十分高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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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6)
COD排污权交易可对水体中耗氧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但易于导致水体毒性的增加。针对此问题,本文提出了毒性排污权交易的概念,论述了毒性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从交易指标的选择、实施的技术保障和可操作性讨论了毒性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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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在十余个省试点排污权交易工作,浙江省成为试点之一,并在杭州、嘉兴等地率先推行试点工作。W市在施行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初始排污权分配与核定,逐步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夯实排污权交易基础工作中做了有益探索。该文以W市的初始排污权分配与核定过程为例,探索适合于中国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机制,为各地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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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较早开展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地区,经过六年多的发展,江苏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实践已经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开展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提供了借鉴和参考。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践和发展也将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本文回顾了江苏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实践的经验,对目前水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探索分析,并结合《意见》的出台对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提出了几点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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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7年嘉兴市制定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并成立了“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在2009年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与环境保护部规划院签订技术合同中明确指出“开展非点源参与排污权交易试点,促进点源、非点源协调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探寻点源协助非点源治理的经济模式、融资渠道和实施途径。”嘉兴在进行试点实践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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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国内试点已有多年,作为国内最早的试点地区之一,绍兴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步建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经过近几年的全面运行实践,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市场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步骤第一步是确定对象、种类和范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是具有生产性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固定源污染,即可以简单理解为工业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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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同源、机制相似,具备相互借鉴与优化的基础。2020年,湖北省襄阳市率先试点,通过借鉴碳排放权“配额”交易机制,优化和提升排污权交易的监管质效,基本建立排污配额分配机制。本文梳理了襄阳试点的主要做法及进展,分析了其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据此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工作提出建议:按照重点突出、分类施策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国排污权交易政策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推进区域排污权交易与跨区域/流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交易标的物范围及纳管的行业企业范围;加强与排污许可制等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排污权交易的技术规程;建立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衔接机制,形成减污降碳联动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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