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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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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定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目前学界中主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属性学说归纳为纯粹的民事性质论、公法化的民事性质论、行政性质论三种并分别进行评析。基于行政性质学说的基本定位,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上应定位为行政裁决而非行政合同,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政府主导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以及磋商协议的强制性四大特征,同时具备稳定生态秩序、提高救济效率、实现利益衡平三大制度功能。此项制度在我国落地,可能存在赔偿追索代理风险与利益博弈黑箱、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明、政府角色冲突等问题。基于此,提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设计,建立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磋商作为一种追偿手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被引入。本文通过对磋商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功能、磋商的内容、磋商程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的分析,对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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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贵州省作为改革试点省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面,探索创新了第三方组织磋商、公众监督磋商、司法确认磋商协议等积极有效的方式。本文以贵州的实践探索为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原则、程序和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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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容  汪劲 《环境保护》2022,50(9):23-27
本文归纳比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败的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提出如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的立法建议:统一规定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优化磋商鉴定评估规则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事先邀请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对赔偿义务人实行“先赔后罚”和“先民后刑”的责任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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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仅靠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可能完全承担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使命,而必须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由于包括磋商在内的非诉讼方式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认可度低,当事人双方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反悔难以落实的情形屡屡发生,使得大量环境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磋商等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后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大大提升损害赔偿工作和磋商协议执行的效率。为此,可以在现行民事诉讼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对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进行适当改造,建立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的制定,应在现有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则,以保证其简便、高效之立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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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沈世伟  贾进宝 《环境保护》2020,48(11):48-5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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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业已成为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将有关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以及填补制度性立法缺失的紧迫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救济制度,应在法律层面得到系统式创制,立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和资金机制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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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损害赔偿制度“重赔偿,轻修复”,伴随着赔偿的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已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出发,梳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制度进一步构建的现实困境,为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革路径,着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启动条件、诉讼范围,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加快推进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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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为例,从磋商组织形式、公众参与和赔偿协议履行保障措施三大关键要素考察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行情况,发现磋商实例中存在磋商过程组织形式不统一、公众参与缺失以及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等规范性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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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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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立法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实践情况,比较分析了基本法统一规定模式、单行法分散规定模式、环境法典专章规定模式、民法典生态化模式、单独立法模式这五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和利弊,最终结合我国立法传统和相关实际,认为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更符合当下环境法治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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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共同适用于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二者的衔接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磋商失败后转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再次适用调解、和解程序。以诉中调解、和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中协商机制的缺失,以诉前磋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诉中调解、和解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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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嘉 《环境保护》2022,50(9):28-32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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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涛  季林云 《环境保护》2022,50(9):11-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由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本文通过概括总结《规定》的特点,系统梳理《规定》中涉及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赔偿权利人职责、赔偿责任承担、工作程序、鉴定评估、督察考核六项重点问题,对《规定》进行解读,探究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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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河池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龙江河拉浪电站坝首前200米处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环保专家估计此次污染事件镉泄漏量约20吨,波及河段约300公里.镉污染已造成龙江河宣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网箱758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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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误区,也同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的损失以及调查评估费用,不应将预防费用纳入其中。不同类型的费用量化方式不尽相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的关键是应如何使得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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