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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安江流域作为我国首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历经10年探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文在研究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践和成效的基础上,发现其中仍存在系统性立法缺位、资金支持不健全、补偿机制僵化、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应当尽快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健全科学、精准的补偿资金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下多元协同共治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推进,推进“新安江模式”的发展完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示范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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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省级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补偿是优化流域生态系统服务资源配置、促进整个流域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国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推动构建生态补偿制度的总体部署下,长三角地区陆续构建了覆盖行政区全流域的生态补偿制度。本文系统整理和分析了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省级层面制定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分析总结了其运行机制和特点,从生态补偿制度、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补偿标准依据、省级政府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解析,最后对长三角地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深化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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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明确流域内各地区权责关系、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开始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但也有部分地区的水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积极性不够;同时,部分上下游地区在补偿标准核算、跨界断面考核方式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可以在出台技术规范、组织协调谈判、直管跨省界断面、设计引导性激励资金等方面发挥作用,解决地方"不会干""不敢干""不想干"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尽快做好基础数据准备、积极推动跨界协商、统筹行政区域内部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探索拓展补偿资金筹集途径。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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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江等大型流域由于涉及省份多,上下游之间经济发展、生态环境问题等差别较大,利益诉求不同,在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的认定、补偿模式以及补偿标准确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难度。文章分析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与实践经验,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设计了各级政府主导下纵横向补偿相结合的长江经济带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方案,并基于保护和治理措施的不同,分类提出了以任务量为基础、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补偿测算标准,同时对补偿机制的实行提出了意见建议,以期为我国长江经济带上下游流域及其他大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提供可参考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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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24)
国家和地方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补偿领域逐渐由单一领域走向综合补偿、补偿范围由省内拓展到省际间、补偿资金由切块分配转向与成效挂钩、补偿方式由资金补偿拓展到多元化补偿。但在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滞后,标准体系不完善;内涵的理解不全面,补偿方式较单一;国家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综合性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上下游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系统有效的监测评估机制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了扩大补偿范围,继续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配套管理;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和绩效评价;完善配套制度与标准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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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受属地管理、利益驱使和治理标准等原因的制约,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和农业用水居高不下的情况频发,流域水污染治理往往会陷入“单打独斗”的窘境。针对我国流域水环境现状及现行保护措施的不足,文章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具体措施以完善流域管理体系为重点,政府加强对水资源的交易权管理与生态补偿,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构建流域生态红线体系的基础上,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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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总被引:11,自引:3,他引:8
跨流域调水工程已经成为解决我国缺水地区水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而由跨流域调水引发的生态补偿问题是制约调水工程社会、经济效益发挥的关键因素。目前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设计主要是沿用流域内生态补偿的一般理论与方法,导致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主体缺失、补偿对象不全面、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极大地限制了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开展。通过比较分析流域内生态调水与跨流域调水在受工程影响、水权转移形式、涉及的利益主体关系、生态补偿主导部门、生态补偿核算标准等方面的特征,提出了以区域水权为理论基础,以生态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形式以及补偿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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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由于流域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需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提供足够的流域生态报务。本研究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模式是公共支付体系,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自发组织的私人协议和自由贸易体系。模式的决定要素是流域尺度和产投明晰程度,其组成要素是补偿标准,实际补偿量,组织实施和竞争机制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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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东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东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水源.保护建设好东江源生态环境意义重大,而建立东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建设好源区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从东江源区自然、社会经济状况,生态保护投入与发展机会损失、未来生态保护投入需求与资金瓶颈、源区生态补偿需求、生态补偿的政策渊源和环境经济学基础、典型示范意义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东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根据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及源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上下游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从生态补偿责任主体、标准、方式、途径等方面探讨了源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设计,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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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准确分析生态补偿资金的流向和效用,评价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本着全面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导向性原则,选取经济社会发展、水源涵养和水资源节约、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4个方面共28项指标,构成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层次分析法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权重分析。结果表明:现阶段汉江流域的生态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上游地区的水源涵养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以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为重点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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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聚焦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发展现状,于2019年11—12月对永定河、滦河流域生态补偿情况开展调研,并对当地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京津冀跨区域生态补偿存在生态补偿市场交易步伐迟缓、主体责任尚不清晰、补偿标准模糊、利益相关方补偿意愿不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区域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即建立地区间有效的协调机制、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长效投入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技术支持体系、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生态补偿,为促进京津冀地区差异化发展、区域协同推进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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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探讨 总被引:7,自引:3,他引:4
对天目湖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状况进行问卷调查,选取支付意愿法、水资源价值法和收入损失法三种方法对天目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改进的支付意愿法得到生态补偿总额为12 924.08×104元;基于水源保护功能的水资源价值法测算的生态补偿标准为6 190.4×104元;采用直接收入损失法计算的天目湖流域生态补偿总额为5 839×104元。三者相比较,引入旅游者门票反哺支付意愿的支付意愿法,更完善地表达了天目湖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额,可以作为现阶段天目湖流域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制订的重要依据。只有从政策层面上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差别化政绩考核制度,给予水源区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才能从根本上调动政府和当地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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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 总被引:82,自引:0,他引:82
按照法律法规、政府手段、市场机制的体系对中国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进行了系统的评估,总结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在法律法规体系、财政制度、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税费制度和市场交易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尺度上的生态建设外部性问题,提出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的初步框架,包括西部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和生态要素补偿等.并针对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紧迫问题和可能的应对措施,提出近阶段中国生态补偿应该重点突破的若干政策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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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调水沿线各方利益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分析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特征出发,探讨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政策法规进展,分析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阐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设想,并从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生态补偿标准以及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明确了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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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份关于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文件相继印发,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与生态环保工作成效的挂钩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生态环保工作积极性;(2)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各自特点开展生态补偿模式探索;(3)完善投入机制,集中力量解决最突出的生态环保问题;(4)鼓励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激发地方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的内生动力。根据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实践,发现在一些环节存在不足并建议:(1)长江经济带沿线不同地区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禀赋存在差异,生态补偿工作实践进展不一,不同地方的重点工作方向亟待进一步明确。建议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全流域意识,结合不同地方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业结构特点、生态资源禀赋和工作实施进展分类施策,建立分层次、分领域的梯度补偿模式。(2)生态补偿的制度依据尚未明确,中央的统筹地位亟待进一步巩固。建议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政策基础或管理原则,完善相应权责制度,加强中央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系统性的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3)生态补偿的方式较为单一,市场条件仍欠缺。建议推进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创新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和交易方式,鼓励多方资本融入,建立起拥有公允生态补偿条件和补偿价格的生态补偿市场化体系。(4)不同地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存在差异,"平均分配"模式限制了部分资金的利用效率。建议科学划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渠道,由单一性要素补偿向基于生态功能定位的综合性补偿转变。(5)生态补偿对推进精准脱贫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建议有机衔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