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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2006年4月1日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51日。刘某于2009年6月3日持当地某医院病历及乙肝诊断书(建议病休一周)要求休病假,在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后,刘某开始休假。2009年6月10日、6月23日,刘某又分别两次持某医院耳鼻喉科大夫出具的患乙肝的病休条(分别建议病休二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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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于2008年2月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10月,王某在上班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十级。王某受伤后—直未到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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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上期"以案论法"我们着重讨论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条件、劳动合同解除与竞业限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以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本期我们将继续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以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周期与竞业限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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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于2009年4月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约定赵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赵某工作期间,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的工作时间。2010年10月10日,赵某以物业公司违法安排加班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同日离开物业公司。2011年4月,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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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5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发生工伤,2012年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3年7月30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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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0年12.831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祉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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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交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改制意见,对其资产进行重组,并调整了内部组织结构,解除了包括李某在内的2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自己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年,不应列入经济性裁员的对象,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时也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告知自己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不服,正在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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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自2006年11月起与甲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于该月到甲企业开始工作,工作岗位是加工车间。2007年11月,甲企业提出由于张某的身体原因不适于再在加工车间工作,打算将其另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思考了一周后,认为自己这一段时间身体总是不好,实在不适合再在甲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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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8日,北京某公司与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为10095元/月。2006年5月31日,余某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日期为6月1日。该诊断证明书的诊断及建议为:患者因夜间失眠,入睡困难,神经衰弱,建议全休1个月。经公司同意后,余某自6月1日至30日未去单位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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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10年2月底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培训,5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4月30日止,岗位为电话营销,工作地点为某电信分局。2012年3月21日,某电信分局向人力资源公司发函,因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对通话时长弄虚作假,将其退回人力资源公司。3月25日,人力资源公司通知张某,因其严重违纪,劳动合同在4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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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是厦门市某铝箔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卷机主操。2005年1月18日,周某在生产车间被送料车的举臂挤伤前臂。3月1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8月17日,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四级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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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9年第11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与合同内容如何规范》(作者樊亮、林建益,以下简称“樊文”)曾就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结论为: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现略述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