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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小客机司机昊某的朋友.现咨询一事:吴某与李某在同一条线路上从事客运。因争夺客源素有隔阂三个月前的一天.李某发现昊某在前面行驶,于是加大油门追上.停在吴某的车前让乘客上了车、吴某见客源被抢,直追李某并从李某车辆的右侧超车,李某的车被挤入逆行车道.与对面驶朱的大货车碰撞造成李桌当场死亡,吴桌及其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我不明白的是,吴某为何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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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案例:吴某与李某各为出租车司机,在同一条线路上从事客运,因争夺客源素有隔阂。事发当日,李某发现吴某在前面行驶,于是加大油门追上,停在吴某的车前让乘客上了车;吴某见客源被抢,无名火起,一路向李某发难。吴某驾车从李某车辆的右侧经过时,与李某的车发生刮擦后,两车并驾齐驱,李某的车被挤、别,驶入逆行车道。这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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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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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6日上午,祁某驾驶载着木材的大货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与关某驾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货车上滚落的木头砸伤行人李某。经察看,两车损害不大,李某伤势也不太严重,祁某与关某一致认为小事故还是不报案好。于是,两人商议各修各的车,然后祁某拿了600元钱给李某作为医疗费,关某也掏出身上仅有的300元钱给了李某,李某在旁人的搀扶下去医院治疗。[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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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情如下:吴某能力出众,得到A公司老板的赏识,A公司便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次,吴某代表A公司参加投标,某竞标单位的代表与吴某相识,投诉称吴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无权作为A公司的代表。原来,吴某原供职于B公司,现在还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B公司每月依旧向吴某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此,A公司对吴某是“想用而不敢用”,担心被原用人单位B公司追究责任,于是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吴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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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8):95-95
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男、45岁)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恶.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事后.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早上去上班还好好的,上班2个多小时就通知家属李某病危,李某的死是过劳所致.立该与工作有关.要求办理工伤待遇。但单位领导认为:李某在施工工地并没有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死因是李某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地点在医院,没有答立李妻办理的工伤待遇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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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2005月7月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12月,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李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却以其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月7日,李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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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月2日17时10分,某机电公司一车间甲班职工李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往回家。17时20分左右,李某在经过道路施工改造路段时,由于骑车较快,再加上施工路段未设安全护栏,也无警示标志,李某没注意,结果将车骑进施工留下的凹坑内被摔伤,经送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腓骨骨折。事后,李某向单位领导提出办理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单位领导未予认可。请问,李某这种受伤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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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两年前枣庄市一企业职工李某在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后李某所在单位给其报销了医疗费,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近日经评定为5级伤残。因赔付与单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想依法索赔,但有人告诉他已超过了时效。请问,工伤致残是怎样确定时效的?张忠张忠同志:《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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