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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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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我国今后生态保护工作的核心制度安排,需要以更加严格的配套管控政策与措施予以支撑。本研究在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包括监测技术管控、监察执法管控、行政许可管控、法律强制管控和社会参与管控在内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并从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立法、构建"多规合一"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离任审计制度、推进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推动信息公开机制与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相应配套措施,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2.
油气田开发面临的生态保护红线及对策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通过分析2011—2017年国家公布的若干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等,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指出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从提出"生态红线"概念到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及出台相关的政策、技术要求所经历的发展历程。从时间和管控两方面分析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控的要求。阐述了油气田开发主要面临:环境质量现状不清、现有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家底不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尚未纳入现有HSE管理信息系统等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提出加快摸清环境质量现状、尽快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跟踪油气田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进展、积极争取纳入地方政府正面清单管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信息系统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阐述了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针对国家试行和可能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梳理分析了我国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分析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正面清单制度、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责任追究等方面可能制定的新要求;总结明确了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是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极其脆弱的生态区域和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以避免盲目划分。阐述了国家实 行正面清单制度,对于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具体明确了9类有限人为活动。最后建议尽快制定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4.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湿地保护的长效措施。但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存在在立法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湿地概念的缺乏、行政管理体制混乱、补偿责任主体过于单一、未考虑受偿意愿等诸多问题。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湿地资源的法律保护地位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湿地生态补偿立法进程、明确湿地法律概念、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变湿地生态补偿责任主体单一的状况、遵循公众参与原则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我国划定土地资源红线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而设定的土地资源总量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控制目标,土地资源红线的内涵包括土地资源总量控制和土地环境质量维护。我国划定土地资源红线的价值在于为土地资源利用设置限值,维持土地生态价值。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红线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规划制度、土地分类管理制度、耕地利用制度和耕地资源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正"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上升为党的意志。由此可见,抓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赋予制度刚性落地,极其重要,意义深远。在十九大召开之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红线划定的总体要求、原则、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时间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政府补偿模式与市场补偿模式的比较协调来分析生态补偿市场化制度的合理逻辑性,结合浙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及存在的诸如法律位阶不高、补偿形式单一、资金来源狭窄等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立法、以“造血型”生态补偿为主的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等完善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9.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需要立法推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区域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及配套的办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可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在监管体制方面,可由国务院成立实体性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 在制度机制方面,可采取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在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等体系。该立法的制定要符合以下标准:定位要精准,立法目的要明确;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  相似文献   

10.
水资源红线是为了实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而设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效率控制目标。资源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我国水资源现状决定了划定水资源红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水资源红线为水资源利用量设定最高限度,同时为生态安全设置最低限度。构建完备的水资源红线制度应当着力完善水量管理制度、水资源利用制度和水资源节约制度。  相似文献   

11.
空气污染的"跨域性"要求地方政府协作治理,在空气污染和治理的"外部性"没有"内部化"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治污积极性不足,有必要建立一种府际空气生态补偿机制来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和保护地方政府治理空气污染的积极性。从背景、思路和政策框架等维度分析了山东省府际空气生态补偿机制,发现山东省府际空气生态补偿机制是将府际空气生态补偿基金扣缴和补偿制度、创新的空气监测管理制度、改良的政绩考核制度、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等组成的有机整体运行体系。剖析了山东省府际空气生态补偿取得成功的原因,认为有必要在全国推广这种府际空气生态补偿模式,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意见》指出,我国生态环境总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九大不仅延续了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方针,还大大拓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绿色发展路径,然而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尤其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立法理念、法律供给、治理模式等方面尚存在很大不足。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建立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海洋生态补偿专门立法为主干,以多项服务制度为保障的综合性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出台的15部古树名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出台时间、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分析。结果发现: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权责利不对等、处罚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在研究基础上,提出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立法的建议:加快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国家立法,逐步完善地方立法,进一步理顺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纵深推进,三地在局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取得初步成效。但三地仍存在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与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不协调的矛盾,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陷入"碎片化"治理困境。通过深入剖析困境生成之机理——立法不协同、分割式自我治理体制、治理不同步、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不健全,提出协同立法治理跨界水污染、搭建权威跨界水污染治理机构、编制实施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等"本土化"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16.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研究发现:1.青海作为国家安全生态屏障要地,在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突出以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综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青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高度体现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美好的理想局面;3.青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力促进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同步增长。研究还就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生态综合补偿的提出表明国家对生态补偿关注的重点从资金的来源转向资金使用的效果,其中转移支付法制是影响生态综合补偿效果的主要变量。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来看,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立法从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倾斜性补偿资金,转向促进“绿色发展”“绿色减贫”的生态补偿整体性效益建设。然而,整体上,相关法制建设尚显不足,如贫困地区利益未充分表达、补偿资金使用自主权未能充分发挥、整体性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在于,扶贫政治思维淡化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法律制度的属性,覆盖面难以普及;不同利益诉求造就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约束;行政放权的非制度化影响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整体性效益。应以实现可持续的自我发展权新理念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化建设,明晰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中转移支付的重要地位,夯实基础性财权,同时构建适应生态综合补偿的整体性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8.
<正>7月1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了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视频会议。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鉴于生态保护红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空间保护线,应实施最  相似文献   

19.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是生态保护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青海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基础薄弱的落后省份,承担了保护自身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压力日益加剧,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日益扩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结合青海省的实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应上升到国家层面,从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法律法规、基金制度、公众参与等方面着手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20.
正生态红线是一条碰不得的"高压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此之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总体要求、原则、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时间表。《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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