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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被誉为继命令与控制监管、基于市场的环境监管之后的环境监管第三次浪潮,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中之重,国务院、环保部通过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走上法制化的道路。然而,随着环境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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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公众知情意识的觉醒,人们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不仅政府基于其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需要公开环境信息,企业基于对环境产生影响也需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上市公司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企业,其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重要性不可小觑。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件也一再提醒环境监管部门和广大社会公众,亟需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有力监管。本文试从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角度论述目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的不足和改进建议。期望能引起环境保护部门和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的注意,从而推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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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对属于依法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这一信息制作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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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公开环境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接受公众的监督,是当前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当前强化环境执法、提升环保部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本文系统地分析了基层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状,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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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查制度:推动建立督政问责监管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偏弱、执法手段偏软,环境执法中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保护"和环保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环保督查制度成为破解这些问题的重要制度抓手,能为中央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履职监督、为加快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建立起督政问责监管体系。建议应规范环保督查制度,强化督政问责内容;强化环保督查组织领导,实施监管清单制度;加强环保督查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开放式督查,从而加快推进环保督查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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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列举事项范围过窄等问题,极容易成为政府规避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借口。因此,必须要增加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概括性规范,以克服列举过程中难以穷尽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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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做出更严格的环保监管,对其他企业来说,具有更大的示范和引导意义。根据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实施状况,结合我中心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开展了环保后督查工作,针对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的环保问题,建议从完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机制、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完善环保约束与激励机制、探索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环保公众参与机制这五个方面加强对涉重金属上市公司的环保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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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变革的主要表现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时代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可以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网络化和智能化,进而增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能力以及促进公众对环境监管的深度参与.本文重点从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三个层面阐释"互联网+"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变革的主要表现.在政府层面主要表现在通过"互联网+"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宣传和信息公开对环境危机事件进行舆论引导两个方面;在企业层面则侧重表现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开展环保宣传、强化环保理念两个方面;在社会组织层面表现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环保宣传、组织公益行动,促进民意表达渠道畅通、推动公众积极参与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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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评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环境信息公开是国际上公认的新一代环境治理手段,也是我国建设"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2 a后,针对31个省级、5个计划单列市和27个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和行动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资料调查、实际公开申请和深入访谈,全面评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的有效性,以期为该办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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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2007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is widely considered as a milestone in the country’s information policy
history and is praised as a “sunshine program”.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ecree was the first to operationalize
these general regulations into a sector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n environment. This study assess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bout six months after the Decree took e ect on May 1, 2008. Through reviewing the
websites of all 31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and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ducting an experiment
with actu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quest, and through interviews with all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this article
conclude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still falls short. Future improvements should
focus on further publicity of the regulations and decree to enhance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exchange of experiences and best practices among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and on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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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然而这一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督察力量分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存在重叠、督察问责成效受限等现实困境。研究表明:资源与生态领域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不同资源管理模式的内在矛盾和督察规范依据的缺失,共同导致了上述困境。从健全督察机制的角度看,不仅需要整合分散的督察队伍,还应构建“中央—省”两级督察体系;从督察职责界定的角度看,应基于主管部门承担的“执行—监督”职责,由自然资源督察承担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督察职责;从督察法治化的角度看,需要制定《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定》并引入党政同督机制,为督察各环节提供规范依据,提升督察问责的层级和威慑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