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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1993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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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国家权力促进劳动保障法律准确有效实施中,劳动保障监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劳动法发展的历程中,就是因为其他社会监督力度欠缺,才由政府构建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没有监察,劳动立法只是一种道德运用,而不是有约束力的社会纪律。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国家力量的保障机制.充当着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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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造成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很多。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许多案件是通过调解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让一步”来解决的:要么是用人单位同意缴纳而劳动者同意降低缴费基数或缩短缴费年限;要么是用人单位仍然不缴社会保险费,但向劳动者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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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资矛盾日见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生效。这一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相互关系也随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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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始于建国初期,但那时的劳动监察工作仅局限于劳动安全监察。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借鉴国际劳动监察惯例,逐步探索开展了劳动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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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化,是指融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和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贯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的组织、制度、机制、设施中的文化内涵,体现劳动保障监察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语言方式、文本方式等。劳动保障监察文化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水平、效率、效益和劳劝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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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执法工作.承担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统筹城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重要使命。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坚持科学发展观.探索和创新了一种新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和工作模式——“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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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出用工所在地管辖的属地化模式,给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了挑战,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制已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网络化监管模式是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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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以下称受送达人)的行为,称为执法文书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送达的文书包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使用的与受送达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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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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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存在处理内容的交叉,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让我们先看下面这则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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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用工形式的更加灵活多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直呈上升趋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十分繁重。形势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贯彻实施以来,江苏省抓住机遇,加快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步伐,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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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北省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全新的执法理念,规范的执法行为,集中优势力量投入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有力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人社工作全面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规范行政执法,细化工作流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除坚持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必查、专项督查以外,还突出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的案件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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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有力地推进了《劳动法》的施行,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许多不足和缺陷仍然显而易见,整个监察体制还不尽完善.对基层劳动保障监察而言,工作上还有许多方面值得研究和探讨.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覆盖不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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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作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其地位日益突显。但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社保机构与仲裁机构职能交叉甚至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样的劳动争议问题,如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可能对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权结果等各个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目前缺乏制度界定的前提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出现了一种仲裁化的倾向,这就引发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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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智慧的结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研讨,对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科学发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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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4日,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组织了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专题讨论会。参加这次讨论的专家主要有: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董保华,上海市劳动局法律顾问室主任张宪民,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屠国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邹碧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薛文成、张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郭文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佩华,上海市劳动局法规处处长戴建平,上海市劳动局关系处处长杜可风,上海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余成斌,以及部分法院的法官代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