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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中请和复查鉴定要求。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中诉,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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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能力鉴定是我国社会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公正、准确地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正当的伤残等待遇的前提,也是完善我国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化解和协调与人身损害有关的劳动争议、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也具有重要意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对于我国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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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建议案之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种模式并存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是对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而言的。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劳动能力,其生活通过伤残津贴而非工资予以保障,因而产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到达退休年龄后是继续享受伤残津贴,还是转而享受养老金的问题。其他类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主要仍以工资收入保障其生活,属于应当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对象。工伤保险对这些工伤职工的老年生活也不提供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只能通过养老保险予以保障,故他们不存在工伤保险与养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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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一位朋友是某企业的职工 ,在一次带车外出采购货物时 ,所乘的本单位汽车由于司机违章驾驶 ,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造成了车毁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其中 ,我朋友是受伤最重的一位。医疗终结后 ,报市劳动局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给他评定为伤残4级。我要替朋友问如下两个问题 :一、由于当时我的朋友车祸受伤非常严重 ,流血较多 ,因此输了大量血液。在工伤治疗期间 ,病情又有了新的变化 ,发现肝功异常 ,经医生确诊为输血后丙肝。值得一提的是 ,我的朋友曾因病情严重 ,不得不转院治疗 ,所以 ,他先后在两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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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干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干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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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广东一家企业的职工,2001年入厂,2005年发生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七级。去年以来,企业经营发生问题,没有生产任务,我们准备重新去找工作。我作为一名工伤职工,请问离职时有哪些工伤待遇,向哪些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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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名职工于2005年1月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右肘受伤),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工伤。同年11月,该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右脚受伤),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工伤。2007年1月,该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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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我单位除名职工李某,现年69岁,1974年11月14日在劳动中受伤,1985年6月13日转为正式职工,1988年6月30日因旷工被单位除名。2004年11月,李某找到单位,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006年12月15日经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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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22人系某皮革制品公司职工。2006年5月中旬,刘某等22人出现四肢麻木、肌肉酸痛等症状。4月10日至15日公司先后组织他们到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已烷中毒。8月15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等22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已烷中毒认定为工伤。9月15日,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对刘某等22人分别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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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等进行了解读。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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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西飞公司一名技安工作管理人员。我公司在劳部发[1996]266号文出台之前、就组织部分工伤职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至今维持原状,还是“企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文件已拟定了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几经讨论,尚未推出。最近,部分评残职工提出,要享受新待遇。请问:对这些1996年10月1日前的伤残职工,特别是1—4级的伤残职工,究竟是执行新政策,还是老办法?如果实行工伤社会保险,这部分伤残职工是否由社会支付工伤待遇?西飞公司技安室: 1.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所规定的伤残待遇只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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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的一天,某私营针织有限公司员工沈某在车间进行机械操作时,右手大拇指被同事不慎砸伤造成骨折.经市第二人民医院采用内固定术治疗和三个多月的养伤,在治疗终结后手指不能弯屈.功能明显受阻。他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时方才得知。自己的拇指伤残被所在单位申报为轻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报为轻伤的,则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对象,这对要求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的沈某来说,无疑带来了麻烦。据笔者调查了解,目前尽管许多个私人企业普遍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一旦职工遭受意外工伤事故伤害,在报告事故和申请工伤认定时,把重伤申报为轻伤的并非个别。这种“避重就轻”的现象,除了部分用人单位分不清轻、重伤事故的界限以外,多数是出于企业的自身利益考虑。生怕报了重伤事故会受到安监部门的处理和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