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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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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向伤亡人员赔偿的标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但是非法用工单位不属于法律上合法的主体,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不能对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裁定和判决,就算作出裁判,也不可能得到执行,从而使得该条例规定的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成为一纸空文。为此,笔者从劳动争议和诉讼主体认定,程序保障和伤亡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确保条例得到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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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虽然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致残属工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因此,用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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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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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往往由于更多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劳动者的利益最终被损害。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基础理论,建议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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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频频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让人们揪心,然而,实际上有一个比矿难更可怕的死亡阴影,正笼罩在矿工头上,这就是被称为"中国头号职业病"的尘肺病。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尘肺病死亡的矿工人数,是矿难死亡人数的3倍,和矿难比起来,尘肺病称得上是看不见的"杀手"。尘肺病是危害矿工特别是煤矿工人健康最严重的职业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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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不除,事故难止!广东省安监局某副局长收受大兴煤矿贿赂,违法为这家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且被明令停产整顿的非法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65名股东中的党政领导干部袒护非法生产,导致该矿违法顶风严重超量开采,酿成今年8月7日矿难死亡121人、经济损失4725万元的特大事故;新疆阜康市今年"7·11"死亡83人的特大矿难,牵出某副市长收受该矿贿金并参与煤矿营利活动获利16万元的腐败案.纵观2000年来国务院查处涉案1316人、64起特大事故,几乎每起责任事故的背后,都潜伏着严重的官商勾结腐败.一声声惊天巨爆,一个个血泪冤魂,一件件腐败要案,无不深刻警示:遏制事故,反腐当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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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江苏省海门在南通市范围内率先实施了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了覆盖全市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征缴制度和失业待遇享受制度。今年1月至2月已征缴失业保险费485万元.同比增幅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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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矿难,死亡148人;陕西铜川陈家山“11·28”矿难,死亡166人;今年辽宁阜新孙家湾“2·14”矿难,死亡214人。这几次特大瓦斯事故触目惊心,影响极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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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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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用工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且应让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诸多用工单位不依法执行 ,结果一旦惹上官司 ,往往会吃大亏。近日 ,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2 1岁的原告梅英诉称 ,她是来自四川的打工妹。今年 3月 2日 ,她来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艺品厂当冲压工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亦未为原告办理有关工伤保险手续。半个月后一天晚上 ,梅英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轧 ,造成骨折 ,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事故 ,开发区劳动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但双方对工伤待遇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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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死亡矿工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标准自2004年在山西省率先实行以来,一直被认为是遏制矿难、维护矿工利益的力举而广受褒扬.但在10月21日至22日在京召开的中美矿难法律治理学术研讨会上,有专家学者对施行20万元矿难赔偿标准的合法性、可行性表示质疑,认为仅靠提高赔偿标准并未起到预想的震摄作用,而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更易引发事故处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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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我单位一内部提前退养的职工。本人去别的地方干活死亡,请问我单位应该作哪些赔偿?易安网网友易安网网友: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实际工作单位的工伤,这样就和你单位无关了;如果认定不了实际工作单位的工伤,那就只能算你单位的非因工死亡了,这样的话,你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