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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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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环境司法救济已从过去重赔偿转向重修复,环境修复的司法特色日渐凸显。环境修复责任在环境司法中得以广泛适用,修复方式日益多元化,第三方代履行修复责任渐成主流,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全过程。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234条新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其包含了侵权人直接承担以及其怠于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时相关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修复,最终由责任人来承担修复费用的代修复制度。代修复制度实质上是将行为责任转化为经济责任,从而为生态修复的开展提供兜底性的保障。本文在梳理分析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理论探寻出发明晰其法律性质,发现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优化路径,以助益于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新的责任方式得到了明确。但在涉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例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修复范围与标准模糊、替代性修复方式不足、“代履行”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机制不健全等。为此,各地应当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机制,通过准确认定修复责任范围与标准,创新修复责任履行方式,健全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的引导机制,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  相似文献   

4.
罗凡 《环境保护》2023,(Z1):55-58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监督机制。《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我国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制存在核查机构委托代理制度迥异、核查责任边界模糊、责任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应发挥声誉资本机制的作用,明确碳排放单位享有与核查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由国家认证机构对核查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并建立行业准入标准。应实施法律责任压力的监督策略,规定经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核查机构是核查责任主体,同时建立“安全港”规则;为提高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应增设财产罚,并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纳入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是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它是该法制定时的一大创新之处,在承认其有合理性一面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在暂停审批的遣词上,审批主体行权上以及限批对象的救济上存在些许问题,应当进行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该制度在该法中的运用,对于暂停审批应当改为不予审批较为合理;审批主体的行权时应注意与地方保护主义做抗争,可借鉴垂直管理的模式;应当赋予限批对象多种救济途径,以减少限批的连坐性。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生态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均开始意识到治理污染环境的重要性。基于此背景之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并运用契约的方式,使环境污染的治理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推展,实现了科学分配政府部门、排污公司以及相关环境服务企业等不同机构的职能与责任。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的困境及法制完善策略,从而有效发挥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良好作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土地修复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工作的过程和修复的技术方法以及修复的制度都需要不断的予以完善。本文在简要介绍当前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主要探讨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工艺流程和修复技术,以及加强污染场地监管、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完善场地污染修复审批等制度建设,旨在更好地推动污染场地和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由于引入第三方这一新兴主体而产生责任承担上的诸多问题,在传统模式的思维下继续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会导致责任承担间的冲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在于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在治污过程中角色扮演上的不同,就会导致原责任承担主体上的变动与交叉,所以厘清排污企业与第三方在此模式下的定位是明晰相关责任主体的前提。因为第三方治理模式本身存在区分与差异,因此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分别探讨各个责任的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具体来说,在不同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和第三方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因此首先在明确作为第三方治理模式之基础的合同性质前提下,分别在不同的治理模式框架下,在确定谁是"排污者"的条件下探讨颇具争议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解决责任承担不明较为合理、系统的方式。  相似文献   

10.
杭州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涌现了不少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解决环境基础设施增量和存量的PPP模式及TOT模式,激发社会资本进入第三方市场的国企改革试点创新模式,保障农村治水成效的农村污水设施第三方运维模式,咨询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模式,破解城市难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运维模式,以及企业第三方治理模式等.这八个典型案例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对象,在借鉴和推广时应当根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领域与行业特点,开展差异性、竞争性的第三方治理.  相似文献   

1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常杪  杨亮  王世汶 《环境保护》2014,(20):20-22
随着我国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近年来工业污染第三治理再次受到热议。本文通过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深入探讨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与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精神病院侵权是一种复杂的责任关系,其包括机构自身侵权的责任与住院患者侵权的责任。然而,现行法律规范与《民法典》却未能给出合理规定。针对侵权责任立法空白、主体责任分配有失公平、承担标准模糊等问题,立法部门应通过区别情形来增补责任规范、适当增加机构的责任比重,同时明确其责任承担的衡量标准,从而修正法律规范,塑造民法典体系,实现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13.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有关污染地块修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综观这些规定,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修复责任规定不完善、土壤修复市场化机制缺失、公众参与土壤修复缺乏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壤修复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土壤修复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健全土壤修复法律体系、完善修复责任分配制度、建立修复基金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为解决环境责任归属模糊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本研究构建了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探索激励政策体系对参与主体策略选择的作用机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系统实现演化稳定状态的基本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值仿真验证了关于博弈系统和主体策略演化稳定性分析的科学性.研究发现:设置合理的奖惩金额与分配系数、提升双方企业的声誉收益以及控制地方政府的监督成本是影响三方主体策略选择的关键影响因素;依据“责任分担原则”设计的奖惩分配激励机制对于促进委托代理双方达成信任合作具有正面作用;排污企业较第三方治理企业表现出更强的收益敏感性.为此,需落实排污企业的污染主体责任地位,并尽可能提高其奖惩分配比例.  相似文献   

16.
以环境顾问公司、环境检测公司以及学术研究机构为主的第三方全面参与了台湾地区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对台湾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文重点梳理了台湾地区第三方在排污许可制度中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并分析了第三方参与排污许可管理的原因。总结台湾地区经验对大陆排污许可制度的启示如下:明确第三方参与身份及范围;完善契约管理,优化第三方参与机制;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重视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目前关于土壤污染场地的管理与修复只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缺乏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统筹规划,造成了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从而引发司法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污染场地法律体系,明确责任主体认定顺序。同时在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建立我国政府性土壤修复基金以解决日益增加的污染场地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文章结合宜昌市露天矿山开采和修复现状,重点分析了湖北长江三峡地区露天矿山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结果表明: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环境治理水平总体较低;废弃资源循环利用率低,生态修复效果欠佳;开采作业粗放,地质安全隐患突出;部门监管缺失,存在违法开采现象;制度、人才、资金等保障不足。在调研国内矿山生态修复政策规范及典型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对策措施,包括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资源循环和地灾防治;坚持自然修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精准施策,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实行党政同责、一矿一策,加强矿山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管;强化执法监管和绿色准入,加大教育帮扶力度,探索实行矿山行业“双碳”约束;强化要素保障,创新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19.
第三方排污许可证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在于证后实施。本文通过解读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摸清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后工作内容及存在的难点,并梳理了执法部门证后监管工作中现存的问题,包括证后执法监管细则缺乏,执法处罚标准没有依据;证后监管模式尚未建立,监管工作组织起来较为困难;核发与执法部门分离,执法人员专业技能储备不足。进一步分析了第三方技术机构在专业性和人才及技术储备上的服务优势,并针对第三方排污许可证后服务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尽早介入、充分发挥优势,提高信息化能力水平、实现多元化服务模式,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培训与指导,明确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以便有效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相似文献   

20.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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