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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经过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逐步走向成熟,这对我国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有借鉴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环保组织原告资格理论的论述,结合对国外相关案例实践的考察,分析我国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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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伟康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4)
中国目前没有对环境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亦散见于部分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尚不完善,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尤其是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方面有待进一步充实,因而导致中国当下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充分吸收地方实务中的检察机关诉讼和环保组织诉讼,借鉴发达国家公民诉讼等先进经验,构建起公民直接提起诉讼与公民诉权受阻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主体制度,同时完善环保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制度,构建适合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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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事件的频频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切需要。但中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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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事件的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现在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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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贵州、云南、江苏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并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目前,检察机关做原告的现象很普遍,环保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对于环保部门的原告资格,很多人并不支持,那么,为什么他们认为环保部门不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呢?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王小钢给出了他的理由可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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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遭遇起诉尴尬,被宁夏两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不符合原告资格为由而不予受理,是中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障碍的一个缩影,说明了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在历史语境、法律适用与立案受理以及区域法院之间存在认定偏差,需要加强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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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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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克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1)
本文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原告资格认定的问题,就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出建议,旨在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起一定的突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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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题资格的规定放宽公民诉讼主体资格是在美国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前提。在普通法体系下,某个人只有当其法律利益直接地受到不利影响时才能起诉至法院。这个限制允许那些钱财、健康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人通过法院寻求损害赔偿。这样,大部分的环境诉讼可以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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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未呈井喷式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原告的起诉激励机制。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以及共有物品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构建了理论模型。美国在环境公民诉讼中规定了公益律所与法律服务机构、败诉方负担规则、告发人诉讼规则,印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规定了调查委员会制度、信函管辖制度、执行监督机构制度。通过对美、印两国具体激励机制的借鉴,我国可以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院调查取证能动性、构建胜诉取筹制等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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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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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袤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较为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现行立法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存在村民委员会提起的此类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显示出纠结和逃避的态度。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村民委员会有环境保护的职责,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多方面优势,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有其现实必要性。本文主张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性,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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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文从一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了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上的缺陷,并对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应当注意的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设计,希望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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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以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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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环境纠纷投诉数量巨大,但环境诉讼数量偏少,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环境司法、环境诉讼成本过高、环境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司法机关对群体性诉讼管辖规定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环境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废除"土政策""土解释";尽快健全和完善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收集环境诉讼证据提供条件;应当降低环境诉讼的成本,实行环境诉讼费的减、缓、免和环境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降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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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认定模糊或面临其他困境都会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完善主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施行以来的7年内的413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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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迅速发展,但是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有待完善,社会组织的诉权实现难度较大等问题,这表明检察机关对环境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仍有改善的紧迫性。因此,本文针对存在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