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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政府主导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以及磋商协议的强制性四大特征,同时具备稳定生态秩序、提高救济效率、实现利益衡平三大制度功能。此项制度在我国落地,可能存在赔偿追索"代理风险"与利益博弈"黑箱"、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明、政府角色冲突等问题。基于此,提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设计,建立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环境科学、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磋商程序、资金管理、诉讼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境修复后评估等方面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6.
河北乐亭县渔民栾树海等起诉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对一审判决的分析,认为污染加害者对海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不够充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予以解决。一部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明确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建立赔偿诉讼规则和赔偿磋商制度,规范损害鉴定和评估以及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等。  相似文献   

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云南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本文在总结云南省试点工作经验、实际成效、存在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启动条件并建立分级管辖制度、建立和完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和规范统一的诉讼规则、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同步工作机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等。  相似文献   

8.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等现象未能杜绝。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  相似文献   

10.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体系。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诉讼-赔偿"的工作模式,让违法者赔偿环境损害的全部成本,可以从源头和制度上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结合某市的危险废物存储及倾倒事件具体实例计算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提出了对企业法人终身环保责任追究和终身环境损害赔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信托基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等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3.
张辉  沈世伟  贾进宝 《环境保护》2020,48(11):48-5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为例,从磋商组织形式、公众参与和赔偿协议履行保障措施三大关键要素考察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行情况,发现磋商实例中存在磋商过程组织形式不统一、公众参与缺失以及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等规范性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介绍了中央最近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试点内容。建议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并配套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诉讼、协商与诉讼衔接制度,以及损害评估、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形成"1+6"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损害环境的行为戴上"金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18.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19.
梅宏 《环境保护》2022,(13):42-45
近二十多年,随着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的新格局,海洋环境司法经历了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发展至重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法职能和检察机关督促、协同、兜底等职能的阶段。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兼具私法与公法性质,内涵比环境公益诉讼丰富。为突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有必要以环境治理的视角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重视司法救济又加强公法规制,实现公私法协同运作。  相似文献   

20.
江镕  刘一格 《环境》2023,(9):45-47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自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据全省前列;并且创新工作方法,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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