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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环境行政处罚实际上的停止执行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建议适应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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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扩展环境权益而提高环境意识 总被引:24,自引:1,他引:24
较高的环境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因为环境意识越高,环境政策实施 中遇到的阻力就越低。怎样提高环境意识?人们一般都想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然而,还可以通过“扩展环境权益”来提高环境意识。扩大社会享有的环境权益,包括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和环境议政权。本文建议:在我国设立“环境权益保护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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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日益重视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 ,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环境的认识逐渐提高 ,有关环境权益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明显增加 ,“公民环境权”,这个对目前多数人来说还十分生疏的名词开始频繁地出现在视屏报端 ,正在悄悄地向我们走来。那么 ,什么是公民环境权 ?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现状如何 ?公民的环境权一旦遭到侵犯又如何进行保护呢 ?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是狭义的环境权 ,也就是公民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是一种新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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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违反我国行政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1公民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并非都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只有在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能力的情况才成为行政处罚的运用对象。《行政处罚法》从年龄及精神状态两个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1.l年龄公民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的年龄分为3个时期:完全适用行政处罚时期——公民实施违法行为时年满18周岁;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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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环境权益理论是环境法基本理论之一,发展该理论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环境权益,其客体包括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与环境相关的物、行为和活动,环境(景观)舒适性和精神美感性;环境权益的分类,按主体不同分为人类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环境权益具有三项基本环境权能,即环境的资源权、环境的人格权和环境的精神美感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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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一种新的法律理论,目前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环境权有不同的理解。笔者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现将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的含义和作用概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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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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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享有环境权。政府受托管理环境容量等资源,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合法排污、清洁生产等环境义务,保证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同时基于“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在超量减排时可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一排污权。排污权的法定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企业不应是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只有符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真正拥有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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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精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法人和公民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广泛性、单独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是由于环境问题复杂,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所决定。所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以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包括港监、渔政、公安、交通、土地、林业、农业、矿产、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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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环境行政处罚的规定走过了从对《行政处罚法》的亦步亦趋、简单重复,到注重既与上位法、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衔接与协调,又突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特色,是数十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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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受到各种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自身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通常想到的往往就是举报和信访;一旦采取这两种形式环境污染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觉得“求告无门”。其实,主张自己环境权的途径还有多种。 其一,申请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环保部门负有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定职责。根据公民的申请,环保部门应采取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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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环境保护》2011,(2):17-18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依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法>第42、43条对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结合环境执法的具体实际,环境保护部将<行政处罚法>的概括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于2010年12月27日制定发布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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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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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也应照此办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