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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津贴才合情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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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2000,(1)
1999年 4月 ,我因工负伤 ,被鉴定为工伤六级。医疗结束后 ,根据我的身体状况 ,企业觉得难以安排我的工作 ,就告诉我可以回家休息 ,并说根据规定每月社会保险机构应向我发放相当于本人工资70 %的伤残抚恤金。可是当我找社会保险机构时 ,他们却说这笔伤残抚恤金应由企业发放。我又找到企业 ,得到的答复是 :“我们现在每月都缴社会保险金 ,出了事抚恤金当然应由他们发。”请问我的伤残抚恤金究竟应由谁发放 ?胡工根据劳动部 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2 6 6号 )第 2 4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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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刘某是某配件厂车工,在替同事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刘某右手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单位对刘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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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现有两个问题希望解答: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才合情合理。2.某职工在《试行办法》前被确诊为Ⅰ期矽肺,按国家规定工作到2003年,因矽肺病情加重被确诊为Ⅱ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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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等7人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均已5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13年1月5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申请人以1100元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认为此期间属工伤停工留薪期,应按原工资3600元/月发放,故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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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手中有这样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无病假工资;因工负伤,属本人责任的部分医药费自负,不发工资;不是本人责任的,医药费可报销,每月发60元生活费;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如不能从事原工作者予以辞退,一次性发“伤残抚恤金”不超过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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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等级工资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知的一种工资制度,与岗效薪点工资制都属岗位工资范畴,都是以岗位管理为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现代分配制度。岗位等级工资制设立3个工资单元: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点工资。基本工资体现保障功能,工龄工资体现职工历史积累贡献,岗点工资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劳动岗位和个人实际贡献。其特点同岗效薪点工资制一样,简化了工资单元,变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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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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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中请和复查鉴定要求。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中诉,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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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因工负伤,落下终身残疾,然而所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将其确定为转岗安置人员,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他的工资待遇也随之由1300元/月降低为600元/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伤残职工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企业给伤残职工安排适当工作,如造成该职工工资降低,由企业补足其工资降低部分的9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