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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时,在路上把腿扭伤。当时地面平整、不存在不安全因素,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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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上班期间,在餐厅吃中午饭时摔了一跤,把脚扭伤。餐厅地面平整,铺地砖,并设有“小心摔跤”等标牌,不存在不安全因素,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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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情况能定为工伤吗?编辑同志:2001年6月,我厂职工王某正在生产岗位上工作,另一车间的职工李某给别人捎送东西,经过此处时向王某询问找人?因车间噪声较大,王未听到,李便骂骂咧咧地离去?过了约30分钟后,李找到王谩骂,并从裤子口袋中掏出电工刀朝王的左眼处捅了一刀,致王左眼球做了剜除手术而成重伤?现李某已被我厂解除劳动关系,公安机关下达了逮捕令(在逃)?王某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 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属工伤?同时我们也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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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个负责河道疏浚的部门。今年夏天安徽发生洪灾,我单位一职工去巡堤,在巡堤的路上被一歹徒用刀将身体刺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如不能,考虑到当时情况,能否将医疗待遇放宽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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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美国安全管理专家塔兰茨曾给事故下了一个定义:事故是一种意外,但未必是致伤或造成破坏的事件.这种事件会妨碍任务的完成.事故发生前一定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条件,或既有不安全行为又有不安全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影响安全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物的因素,一个是人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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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本刊记者被采访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记者:最近,我看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的一个文,《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陈刚:这个《通知》是2004年6月1日发的,主要是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难和赔付难的问题。记者:说到这“两难”,我深有感触。2002年4月,一个缠着纱布的农民工来到编辑部,他说他叫黄成杰,家在陕西农村。一个月前,他到北京丰台区武警水电指挥中心当建筑工,在吊钢模时,被模板压断了右手的一个指头,到医院做了截指手术。他要求申报工伤和工伤赔偿,可老板不同意,给他买了一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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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我有个同事,坐公司的车出差回来,下车的时候被车档绊了一下,髌骨骨折。这种情况算工伤吗?易安网网友地铁安全易安网网友地铁安全:你好!你叙述的情况,首先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一,必须确定你的同事受伤属于交通事故;第二,必须认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施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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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姨妈是一家服装加工厂的职工。今年6月份,她通宵加班,第二天起来在宿舍洗衣服时不慎摔伤,姨妈想申请工伤认定。请您帮助我分析一下,像我姨妈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谢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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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工伤管理工作中 ,有三个问题请给予解答 :1 申报工伤有个时效期 ,不知时效期是多长时间 ,是怎样规定的?2 职工发生工伤后 ,其本人提出不申报工伤 ,是否可以尊重个人的意愿?3 有些历史上出过工伤的人员 ,几年甚至十几年过去了 ,现在仍以旧伤复发要求治疗 ,这种情况应怎样处理?以上问题恳请你们做出解答 ,便于我们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宁夏恒力钢铁集团一兵一兵同志 :来信收悉。简单地回复您的几个问题。1 时效期即在规定时间内有效 ,超出时限即失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对时效期有这样的表述 :企业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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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造船厂日常上下班安排有通勤车。上周我厂一名工人坐通勤车回家,因有事半途下车,在下车过街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我厂明文规定,坐通勤车下班的员工应在住家所设站下车,不得中途下车。现这名工人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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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却发生改变,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立法目的和实际运行发生巨大偏差。从要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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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7~29日,第七届国际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及工伤赔偿博览会在香港举行。来自世界各国的医学、法律、社工、职业安全、经济及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在3天的主题演讲活动中,共有116名代表,围绕着如何预防职业意外及疾病、伤残收入保障及康复等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工作安全和健康一直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每年工伤及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4%。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妮在开幕式上发表了讲话。她说:“作为历史最长、最受欢迎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为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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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一六五团工会干部,我单位在去年12月16日,一公共活动场所的屋顶突然塌陷,造成三死两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友生后,上级派出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前来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降雪过大、屋顶承重过大,造成塌陷。 房屋是团场为丰富文化生活提供的,人员是自愿去娱乐的。请问,这样的事故算不算工伤算故?潘建军同志: 您反映的情况关键是屋顶坍塌。这是不安全因素的具体表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四)款表述为: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该款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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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7月的一天,我在下班关门时,不小心被掉下来的门砸到,造成右脚脚踝骨折,手术用了钢板螺钉固定,今年7月底,取了钢板,至今没有做工伤认定,这样的情况是否已经过了认定时限?手术造成右脚明显粗大,还留下了两个疤,最大的缝了20几针,公司除了医药费没有给予任何赔偿,请问我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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