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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污染案2004年2月11日到3月2日,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公司)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未经处理的含氨氮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同时,该公司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在环保设备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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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擎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13-15
海洋环境保护是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社会的合作是构建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制的有效路径。本研究梳理了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意义,从陆地来源、船舶、倾倒、远洋油气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海上污染的四个方面着重论述了海洋环境污染与国际法保护问题,最后总结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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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庆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51-54
船舶漏油事故等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案例推动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管理和立法的发展。2011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确立了以下机制:行政主体依民事侵权程序向责任人请求返还应急费用;应急产业经营者依强制缔约合同请求支付应急处置费用;以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保障应急费用的资金来源。为应对海洋石油开发等其他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我国应借鉴船舶污染海洋应急管理中的强制清污协议制度、强制保险制度、油污基金制度等,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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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事故除了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之外,还会导致海洋环境本身的损害。对于海洋环境本身的损害救济,我国立法缺乏明确规定。渤海漏油事故充分说明构建我国海洋污染赔偿制度的必要和迫切。具体内容包括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责任保证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可行路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专门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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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地"山西,是中国环境污染最严重的省份。山西的经济、文化乃至政治精英对当地的信心开始崩塌,出现"生态移民",演化下去可能掏空山西发展的基础,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崩溃"。亡羊补牢,山西应尽快建立系统的生态环境灾难应对和救助机制,制定《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地区受害者补偿条例》,设立"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地区困难居民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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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中共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法治是长江经济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长江流域司法协同治理是实现《长江保护法》提出的统筹协调、系统保护机制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长江经济带司法治理呈现碎片化特征,流域生态系统在司法保护尺度内尚未统一。本文基于对司法空间属性的理论分析,结合美国流域司法治理相关案例的考察,提出从空间协同性和专业协同性两个角度构建我国长江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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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践证明,构建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商业保险机制,实现由政府补偿向商业赔偿的转变,才能科学、有效地破解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中的一道道难题。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给出这一选项。前不久,南京市浦口区老山脚下张先生的茶园又一次遇到野猪的毁坏。不过,这次张先生不用愁了。4月8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茶园进行现场勘验,根据浦口区为全区居民购买的野生动物肇事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的损失将很快得到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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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的生命是一场正在燃烧的大火,一个人所能做的,也必须去做的就是竭尽全力要在这场"火灾"中去抢救点什么东西出来。
在人生“火灾”中,用6年时间,你可以做些什么?一个新生儿可以用6年时间由呱呱坠地到咿咿学语;一个学子可以用6年时间由懵然无知到迈入知识殿堂;一个创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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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沿海城市化推进与海洋污染间的关系对沿海城市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2006—2013年中国沿海46个地级市的海洋污染物浓度数据和遥感所得的夜间灯光亮度数据,运用面板空间计量技术从深度推进和广度推进两方面系统考察了沿海城市化对海洋污染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以紧凑集约为特征的城市化深度推进与海洋污染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U形”关系,而以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城市化广度推进只会单纯地加剧海洋污染。城市化深度推进会通过集聚效应和技术进步效应对海洋污染产生积极影响,而城市化广度推进过程中所带来的人口规模的扩大会加剧海洋污染,此外产业结构和绿色技术未能转型升级也是城市扩张加剧海洋污染的关键因素所在。本研究提出在海洋环境管理过程中,一是要加强区域合作,实现海洋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二是应注重城市的紧凑集约化发展,发挥沿海城市化推进对海洋污染防治的正外部性影响;三是需推进海洋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污染的脱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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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尖锐,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但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环境立法滞后,环境法庭设置与管辖不相适应,环境司法专门化目前只局限于审判的专门化,缺乏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困境。基于我国部分省市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通过环境立法、环境法庭管辖等制度的完善,提出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中审判专门化及构建环保警察制度、环保检察处等相关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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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人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补偿.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基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环境侵权案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中.如果拘泥于一般诉讼机制,忽视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情况.很容易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和司法效率的低下。有必要建立特别的诉讼程序专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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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我国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实现立法的意义期待,需要在司法层面予以落实,但目前长江流域司法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基于对全流域司法、司法协同、动态回应性法治的理论进行分析,厘清长江流域的司法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流域创新性规范缺少法律基础、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缺乏整体性、未重视能动司法的效用等问题。在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措施,具体方式包括完善规范基础、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系统性、加强能动司法效用等对策。以此为今后的长江流域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促使长江流域司法保护迈入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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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恢复性司法仍然面临着定性混乱、标准不一、功能受限、实效存疑等适用困境。这正是法律依据不充分、适用规则体系不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不通畅造成的。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契合环境责任的特征,有利于提高环境刑事司法效能,是对现有环境刑罚体系的弥补。因此,有必要明确法律依据,规范适用途径,健全规则体系,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推动恢复性司法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体系化、规范化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