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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改正"不等于立即就能整改完毕。"立即改正"是指马上就开始整改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这种整改并不是消极的,直至整改期末才能完成的整改,而是在作出处罚之时就进入了限期整改阶段,这里面是有一定的过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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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隐患责令"采取现场措施"避免了因没有立即暂停作业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然后再限期整改,如果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再进行处罚。这样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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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4月29日“某市江北船舶快速修造厂”发生爆炸事故,事故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6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即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2006年5月10日,根据该企业的要求,由分管局长和分管业务科长及科员共计三人,在镇安全助理陪同下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该局发出“安监复字(06)9号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同意该企业边整改边生产,并提出五条具体整改意见。2006年10月25日,该企业因操作工无操作证焊接,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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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全国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态势,8月28日,福建煤监局陈炎生局长立即组织研究部署4项紧急措施,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确保全年事故控制指标顺利完成,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环境。一是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百日煤矿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做到生产和建设矿井100%排查一遍,重大隐患100%挂牌督办,一般隐患100%登记建档限期整改。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开展大执法行动,重点督查没有发现重大隐患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旦发现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一律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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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及"大检查、大整改、大宣传、大提高"阶段工作安排,累计派出检查组2627个,抽调1.07万人次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204家,检查场所15376个,责令改正、限期整改15532起,责令停产、停业9家,关闭非法违法企业2家,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4个在建工程项目实行挂牌督办,检查整改成效在全省各行业领域中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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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范于未然.培训班结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对隐患进行分类,需立即整改的,一定要限期整改,并认真督促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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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3月1日省政府安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层层组织,加强督促,在第二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形成有步骤、有节奏梯次加强的"攻势",巩固成果,提升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共组织60654个检查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场所)305709家次,排查隐患225780项,整改222741项、整改率91.8%。限期整改48702家、责令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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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原料泵房火灾报警器失效,已修复;罐区旁消防水炮拉杆动作不灵敏,已更换……"截至4月21日,吉林石化公司合成树脂厂已对春季防火专项检查中发现的36项不合格问题进行了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了火灾隐患。春季是火灾事故的多发期。该厂深刻吸取国内外大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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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12年,是安全生产工作实干的一年.
2012年,全国各类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大部分行业领域和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同比下降,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由升转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源自实干.
2012年4月中旬至2012年9月底,全国集中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2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又集中开展了"回头看"活动.为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目标清晰,专项行动归纳了13种带有共性的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分出行业领域,提出其中比较典型、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打击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达到了1800多万起,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300万起,责令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停止经营的单位达到了7.8万家,依法关闭取缔了3.2万家非法企业,使由于"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事故比重由2012年初的71.6%降到了42.1%,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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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偶尔违法也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即使违法,也不能立即处罚,还有一次改正的机会。"这是一些安监人员在企业检查时听到的声音。"一次改正的机会"即《安全生产法》中诸如"……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在2011年上海"两会"上递交1份提案,建议取消《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企业保留弥补的机会,但是否也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更多可能?如果检查时发现隐患就立即处罚,是不是又过于严厉?本刊围绕此话题邀请专家和安全监管人员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