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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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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允许用人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该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一些误区。有效的离职竞业限制条款须具备以下要素:适格的限制对象(即劳动者);合法的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约定的经济补偿等。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离职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2.
竞业限制问题是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者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环境等交织在一起,加之各级法律规定不一致,使企业在竞业限制合同管理中感到困惑。现行法律中并无完整的竞业限制概念。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条件下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竞争的行业,  相似文献   

3.
美国普通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较为复杂,不同州法对竞业限制的认可程度有所不同。除加州外,一般州均认可书面竞业限制约定,但对其可执行力是否需要额外对价,州法上存在不同。近年来,在有些州出现了额外对价的必要性趋势。通过《雇用法重述III》的编订,勾勒出了州法中的一般性(多数州)法律规则。对于竞业限制,《雇用法重述III》是从雇主可保护利益为出发点来考察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往往会考察雇主解雇的理由,并影响到对竞业限制约定的合理性评价。  相似文献   

4.
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相似文献   

5.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间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中国劳动科学》2009,(7):36-39
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种种方式里,竞业限制是其中强而有力的举措之一。但从当前企业的实践来看,许多企业虽然与员工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一旦就此与员工发生纠纷,将员工诉诸劳动仲裁、诉讼后,企业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一现象反映了在当前法律背景下,不少企业对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在理解上仍存在误区。本期圆桌谈话将就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以相应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而对劳动者的就业权通过契约形式加以一定的限制。商业秘密虽然是竞业限制所要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同时还有企业为了培养一个精通业务的劳动者所耗费的资金、精力、时间等经营成本。竞业限制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推定劳动者有可能为协议内容所禁止的行为,而事先对其离职后的就业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必须存在一个合法的劳动契约。  相似文献   

8.
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冯某于1999年8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作,负责电信记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了商业秘密范围、保守秘密义务、保密措施、竟业禁止义务、补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冯某在离开甲公司后1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作为补偿,甲公司在冯某离职时应向冯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竟业禁止补偿费。如冯某不领取,甲公司可将应付款项以冯某的名字办理银行储蓄。如果冯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冯某对甲公司竟业禁止义务的解除或终止。冯某于2001年10月办理离职手续。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冯某在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负责电信记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月薪为8000元。后冯某未领取竟业禁止补偿费,甲公司为其办理1万元补偿金储蓄存款,但因受存款实名制限制无法办理,故甲公司在公证处为冯某办理了该款提存。2002年4月4日.甲公司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仲裁委认为,因乙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故冯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裁决:[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并未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劳动法》第22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的范围可以解释为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但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来看,竞业禁止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之一,但不是唯一措施,即竞业禁止能够发挥出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功能,但还有保守商业秘密以外的制度功能,主要是防止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1.
主持人:上期"以案论法"我们着重讨论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条件、劳动合同解除与竞业限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以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本期我们将继续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以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周期与竞业限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12.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体现在第23条、第24条、第90条所设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中。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较为粗疏,需要对其进行法条之外的解读,以便司法实践中切中肯綮地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3.
当今社会.劳动者“兼职”、“跳槽”等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竞业限制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方面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方面.又常常伴随着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形成同类业务竞争,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导致不少HR管理部门在代表用人单位维权时走了弯路,浪费了人力和财力。本文通过分析竞业限制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对不同类型的竞业限制纠纷给出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以资HR管理部门在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时参考。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日,原告高某到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岗位任职,2004年9月50日,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6年9月50日终止,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协议第五条规定:“(一)乙方(原告)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被告)经营业务类似的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内容或担任职务;(二)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乙方  相似文献   

15.
问:2008年1月,某高校毕业生王某与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事留学咨询顾问工作,年薪不低于3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公司离职,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第八至十一条对劳动合同领域的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制。但从法、理、情三重视角来审视,这·规定存在缺陷,原因在于其混淆了“经济补偿”与“经济补偿条款”、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的概念,其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很可能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  相似文献   

1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充分和激烈,而竞争陔心是人才的争夺,由此带来的高层管理及技术人员流动将日趋频繁。企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随着人员流动而泄露,往往求助于竞业限制条款来限制企业人员流向其它企业。而一个人的知识范围、事业高峰期有限.竞业限制过度必然造成人才浪费。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好竞业限制规则,避免产生争议,建立起良性的人才流动机制,是一项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8.
2008年2月6日,孙某与浙江某市A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担任该公司技术研发部主管职务,主持研发X网络产品,每月工资1万元,合同期限两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孙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必须保守X网络产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科学》2007,(7):35-37
商场如战场,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其后果不堪设想。虽然很多企业都设计了种种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方案,但实践中,这些保密规定、保密协议真的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吗?企业究竟应当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适用法律进行竞业限制?如何追究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的责任?本期圆桌我们将与嘉宾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德国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至今,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德国的工伤保险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探究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2004年10月,我们又踏上了德国的土地。建立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德考察期间,德国工伤保险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在德国的《社会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机掏的任命与任务。《社会法典》第7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其次,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措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经济补偿”作为工作目标。特别提出按照“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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