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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该员工继续在公司从事工作。不久,其因偷盖被辞退。一个月后,该员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该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工伤员工违纪后,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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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后让他回家不再安排工作,且自2003年6月起既没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没支付伤残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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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何某于2008年3月入职甲煤矿,经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5月21日,何某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2月,何某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727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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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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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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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等7人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均已5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13年1月5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申请人以1100元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认为此期间属工伤停工留薪期,应按原工资3600元/月发放,故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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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具体数额的确定问题是工伤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在劳动法理论还是实践中,计算工伤待遇的缴费工资是税前工资抑或税后工资,受到关注甚少,以致直接影响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数额。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对二者的定量分析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中工伤待遇的确定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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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5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发生工伤,2012年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3年7月30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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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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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就职于一家保洁公司,常年从事高层楼房窗户、墙壁的清洁工作。前不久工作时从高处摔下昏迷变成植物人,治疗半年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半年后去世。用人单位先前给张某上过工伤保险。死亡时,社保局发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却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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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汪某系某纺织厂下岗女工。2004年2月,汪某应聘到胡某经营的塑料厂千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24日,汪某在工作时受塑料厂副厂长——胡某弟弟的指派,协助其他工人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虽经全力救治,仍不幸致残,后经汪某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汪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胡某积极筹款对汪某进行治疗,共为汪某支付医药费2.23万元。但在工伤待遇问题上,胡某坚持认为,汪某虽然是在塑料厂工作中受伤的,但其只是厂里招聘的临时工,厂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应给予其工伤待遇。汪某在与老板胡某多次协商工伤待遇未果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汪某的请求,胡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汪某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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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关某是山东省寿光市某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关某在工作时腿部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出院后回家养伤,至2010年5月经过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6月,双方协商支付工伤待遇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没有异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