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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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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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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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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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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诉讼中,申诉/诉讼请求有且只有一项: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可能引发的要求被诉人/被告给付相关劳动待遇的申诉/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下面这则案例即为实践中典型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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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是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局——救济途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责任后果不同。可以说,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分水岭”划在哪儿,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巨大。但问题是,这个“分水岭”确实存在吗?它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区分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它们有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已是困扰劳动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多年的话题。这对于劳动司法领域的执法尺度统一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成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丞待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对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作一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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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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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开始,江苏省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大力推行“和谐仲裁”新机制,把和谐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把全部工作都放在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中去考虑、去策划、去拓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300件(不含上期未结案数21件),劳动者当事人数3386人,涉及经济标的5109.45万元,已审理结案3224件,结案率达97.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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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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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结束于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合同法》在多个方面对劳动关系建立中,以及相应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商确定进行了调整或明确。这些变化将直接对用人单位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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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劳动仲裁的公信力,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案件能否胜诉作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减少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比例和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涉劳信访量,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使劳动仲裁工作取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实效,笔者认为当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释明问题作深入研讨。本文试就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谈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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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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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各级仲裁机构建设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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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处理用人单位(下称“甲方”)和劳动者(下称“乙方”)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凸显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能否有效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具有指南针的作用。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仍存在一些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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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行为所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其效力与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也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应对此表明妥切的立法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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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