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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新交法”的实施而出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交强险不仅给所有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驾驶人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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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购买新车后,做的头等大事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最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为投保人"酒驾"导致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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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到《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使我们深深体会到:《交强险》在设置方面起不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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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在其人性化立法取向被公众大加赞美的同时,“交强险”的实践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全面启动。交强险被移花接木,成了保险企业掠夺消费者的强力手段,成了伤害交通事故第三者的刀刃。本文拟就“实现以人为本”,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完善,实践《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原则谈谈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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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无论是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车主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关标准不断调整车主的保险费率。德国交强险赔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人身伤害、车辆和财产损失,甚至还包括误工损失、交通补贴、精神损失赔偿等,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高达1亿欧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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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社会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26个月后迟迟出台,《交强险》法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人权和交通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漠视,设定的保险费平、赔付限额、分项限额等严重违背客观规律,赔付程序繁琐冗长等弊端,被社会各脊斥责为缺失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透过对《交强险》立法初衷及实际效果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部门立法的弊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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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驾驶低速农用车.转弯时撞上我驾驶的小货车。交警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花去治疗费26000元、修车费8500元.蒋某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给了我治疗费10000元、修车费2000元,其余的要等他向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再给我:那么,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在哪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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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此之前,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商业险中也有“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这个“第三者”究竟指的是哪些人?如果自己投保的车把自己给撞伤了,能否按“三者险”进行索赔?近日,个体大货车司机刘某就遇到这样一个困扰他多日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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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年初与肇事者吴某,因交通事故一案在交警调解下达成损害赔偿协议:除按交强险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主要责任的吴某一次性按70%的比例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如今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