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问题的答复编辑同志: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实施。我厂在学习中有个问题需要请教。《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提前...  相似文献   

2.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9,(2):56-57
问 职工刘某,于2007年12月份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外出处理私事。在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因单位没给刘某办理社会保险,故刘某亲属向用人单位要求非因工死亡待遇,单位认为,刘某上班期间擅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造成非因工死亡,且肇事方作出赔偿,故单位不再承钽责任。请问单位是否应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现就有关工伤的两个问题请教如下:一、职工因工负伤,伤势到什么程度,才能办理工伤认可证。是不管伤势轻重、有无留下后遗症,只要是因工负伤就可以办工伤认可证;还是因工负伤者医疗终结后,由有关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致残程度鉴定,达到某种等级,方可办...  相似文献   

4.
68岁的农民赵香贞,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其独生子卢志刚。1996年3月,卢志刚被一家具厂招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卢志刚工资每月为450元。1997年9月19日,卢志刚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引起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赵季贞要求家具厂支付全部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家具厂认为有关抚恤费等问题厂方与卢志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即劳动者一方因工负伤的,厂方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间按本企业固定工人的标准发给病假工资,但医疗费用全部由自己负担。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而致伤残或死亡,厂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发给…  相似文献   

5.
《江苏劳动保护》2010,(9):53-53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名合同工受我单位委托 ,于1997年到新疆工学院化工系接受培训。该同志于1999年10月6日在参加该校体育部组织的篮球比赛被对方队员撞倒 ,造成左腿胫腓骨骨折。现咨询该同志的医疗、住院及家人的陪护、路途费用由谁来承担?毕业后返回单位能否定为工伤?新疆泽普石化厂泽普石化厂 :贵厂委托新疆工学院化工系代培的职工 ,在委培期间仍应享受本厂职工的待遇 ,其在册职工的名份没有变 ,也就是说该职工在外接受培训应属于公出性质。其因参加校体育部组织的篮球赛而负伤应属于公出期间负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相似文献   

7.
《江苏劳动保护》2010,(3):22-2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  相似文献   

9.
GB/T 16180-2006 2007年5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相似文献   

10.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都是在工作中 ,并且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劳动条件不完善而给职工身体造成的损害 ,用人单位当然有责任、有义务对造成损害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予以照顾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职工只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才享有用人单位不…  相似文献   

11.
关于对重伤职工实行认证制度的探讨枣庄市劳动局孙晋铜枣庄市立医院徐秀凤加强伤亡事故管理,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何提高伤亡事故、特别是重伤事故的报告率,如何做好因工负伤职工的管理,落实...  相似文献   

12.
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通过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使年老、疾病,生育、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和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它对安定社会,巩固政权,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职工工伤时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生活;在其医疗终结评残或死亡后.发给工伤补偿,伤残抚恤…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但应处理好因工受伤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改制不是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而是依法落实好有关政策,安置好职工。特别要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为了评先进、争先进,瞒报、漏报因工受伤人员的情况是存在的。现在企业界改制了,应由企业将改制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应按以下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14.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相似文献   

15.
今年24岁的李某,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1995年11月15日早上5时,李某在上班供料时,因劳动防护不力,左脚踏进绞刀.造成左腿高位截肢。1996年12月3日.李某治疗终结出院。该公司全部报销了其医疗费用,生活费由负伤前每月平均工资260元减为160元。但是,公司不申报工伤,不申请对李某的工伤残废进行等级认定,对其工伤待遇更是不理不睬,并告知李某,若不眼可以随便告。李某在多次要求遭到拒绝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按(企业职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享受工伤待遇。李某因工致残,应该…  相似文献   

16.
老职工因工负伤,落下终身残疾,然而所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将其确定为转岗安置人员,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他的工资待遇也随之由1300元/月降低为600元/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伤残职工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企业给伤残职工安排适当工作,如造成该职工工资降低,由企业补足其工资降低部分的90%。  相似文献   

17.
职工患病离岗 ,工作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具体项目包括 :1、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5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 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给经济补偿金。”2、根据上述办法第 6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 6个月工资的医…  相似文献   

18.
笔者手中有这样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无病假工资;因工负伤,属本人责任的部分医药费自负,不发工资;不是本人责任的,医药费可报销,每月发60元生活费;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如不能从事原工作者予以辞退,一次性发“伤残抚恤金”不超过2000元;...  相似文献   

19.
施倚 《劳动保护》2008,(5):112-112
我公司一职工郑某曾在1978年6月10日工作时,被钢筋将右脚跟穿透,负伤后工厂将郑某送到附近的部队医院治疗。郑某住院两个多月后出院,之后也陆陆续续开了一些药。负伤当时没有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2000年9月,郑某从我单位退休。近日,郑某因右脚麻木、疼痛,下地走路不便,要求旧伤治疗。  相似文献   

20.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5,(1):44-45
问:邹某系某机械厂职工,因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工伤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机械厂承担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机械厂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机械厂承拒邹某的工伤待遇。机械厂服从了判决,接着按照企业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邹某进行了处罚。邹某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那么用人单位能对工伤职工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