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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已走过丰硕的五年。而这些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制度的有力支持。自"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于2013年提出,到《"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的发布,再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确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制度建构,既继承了中国能源治理的原有模式,又开创性地发展了诸多新的制度路径。这表现为,在理论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原则,以及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开展相应的制度创新;在实践方面,中国特色的二元结构发展模式积极有效地驱动了地方创新精神的涌现与发挥;而在对外合作上则采取了包括对接、论坛等多元化合作模式。此外,"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制度建构是双向的,其不仅在于通过制度安排,扩大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油气进口;同时也是中国利用其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优势,积极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洁能源建设的结果。当然,随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深化,中国或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现实挑战。例如,在政策的进一步创新、制度建构的体系化、法律政策的规范性以及机制化建设等方面都有待于强化完善。为此,实现能源合作制度建构从功能主义向规范主义转向,由实体能源向虚拟能源合作的深化,加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机制化建设,以及进一步扩大制度建构的开放性,通过"一带一路"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模式,将更多愿意参与到"一带一路"能源建设的国家纳入到其中,将是中国能源合作走向成熟,并为全球能源治理提供新思路新方案的有力举措。  相似文献   

2.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来,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往来日趋活跃,能源关系发展迅速,能源合作已成为中国在中亚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和中亚国家油气资源供需状况、能源合作的现状,紧接着分析了"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与中亚地区能源合作面临的诸如中国油气企业国际竞争力较弱等挑战,最后就"一带一路"战略下如何深化中国与中亚地区能源合作,提出了加强中国油气企业国际竞争力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为了厘清中国能源正义的现况,为《能源法》的制定提供直接参考,本文选择中国农村能源正义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能源正义和农村能源正义的概念界定入手,描述了中国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和法律现况,指出了中国农村环境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并阐释了法律实现的关键。本文认为,农村能源正义是指,能源的所有方、供给服务方、消费方等主体不因其农民的身份性质、农村的地域分布和农业的禀赋强弱等因素,而应在能源的勘探开发、加工转换、仓储运输、供给服务等领域享有平等的对待和实质的参与;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主要表现为农村能源并未全面体现能源的自然、经济、安全和生态等多维价值,而其法律现况则主要表现为现有的能源立法并未对农村能源在分配、程序、矫正和社会正义上做系统的表达。本文指出,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其逻辑起点在于保障农民的能源权,应首先从法律上正面规定公民的能源权,进而采用《能源法》的集中表达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分散表达相结合的具体方式和步骤。本文建议,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关键是科学制定《能源法》,首先要明确其核心地位,处理好与《农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在总则中,重述立法目的、规定公民能源权、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最后在《能源法》的分则中专设"农村能源"的章节,整合现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从原则、规划、保障、生态化、公众参与、授权、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4.
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使新一轮能源革命蓄势待发。《电力法》作为电力建设、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基础性法律,其系统性修改有望成为撬动此次能源革命的"阿基米德支点"。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电力市场可以分为垄断、购买代理、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四种运行模式。我国现行《电力法》确立的电力市场属于第二阶段的购买代理模式,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使我国的电力市场实践挣脱法律的束缚,迈入到第三阶段的批发竞争模式。唯有对《电力法》进行修改才能契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能源革命背景下的《电力法》应当以电力效率与环境保护作为其修改的核心功能取向,前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经济性监管,旨在借助竞争性市场的培育来保障中国能源"量"上的安全;后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社会性监管,旨在通过环保型电力的打造来保障中国能源"质"上的安全。《电力法》可以从体例结构调整、立法目的重塑和具体制度建构三个方面,将此次电力革命的核心功能取向予以整合、嵌套和消纳。具体而言,培育竞争性市场需要拆分电力产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并开展电价市场化改革和落实能源普遍服务义务;打造环保型电力需要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环评制度,同时辅之以清洁能源优先并网和使用制度,并建立清洁能源补贴的适时退出机制;终端用户的参与是此次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电力产业自由化与清洁能源开发使用的体制机制;最后,对于《电力法》中与功能取向无关且与其他部门法交叉或冲突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5.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6.
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求,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亦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外在保障。历史回溯与规范分析下,从薪柴到煤炭,再从煤炭到石油和天然气,竞争促进是能源变革历程中的一般法律路径,但至可再生能源替代,因其自身竞争力不足与市场结构困境,法律制度径直从促进竞争折向了“排斥竞争”。案例分析与理论解析下,竞争豁免法律制度遭遇实践异化,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规则模棱两可,制度负面效应突显,已难以适应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需求。事实上,合理的竞争机制设计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企业积极创新和效率提升,竞争规则并不必然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斥,市场化是可再生能源的最终归宿。重新厘定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保障性竞争理念,可再生能源的制度促进模式应重回兼容竞争的法律路径:以竞争为优先,以保障扩容竞争并助失利者二次发展,实现市场竞争与政府保障政策的有机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恢复应是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可再生能源法保障作用的核心,《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也应注重将保障制度与竞争规则进行衔接融通。具体制度路径上,一方面,以“法律原则”形式将竞争优先与效率补偿理念嵌入可再生能源法,为市场提供清晰且富有弹性的交易基准和规范指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自由竞争规则适用,推进保障性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构建能源消费需求侧的倾斜性激励机制,以及推动强制购买制度的竞争法理念更新等制度衔接机制协力,可不断扩展特殊市场的竞争空间,助推可再生能源替代进程。  相似文献   

7.
碳保险与低碳保险、绿色保险、气候保险等不是一个概念。碳保险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是基于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碳金融市场基于人为设计而产生,蕴含巨大风险,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碳金融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很多风险为非传统风险,按我国基于传统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法》,多为不可保风险;碳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难以确定;我国目前的碳保险制度没有发挥保障碳融资和碳交付的功能;我国碳金融中的一些独特风险亟需碳保险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碳保险缺乏生态价值导向作用;现行《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这一主体,而受益人主体在碳保险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针对这些困境应该构建碳保险法律制度:在碳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引入ART原理;碳保险合同目前可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形式,从长远来看,一旦碳保险单独立法,则可以规定专业评估机构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并适当引入定额保险合同;构建国内的"非京都规则"碳交易市场,发挥碳保险应有功能;以碳保险法律制度引导CDM中的技术含量;在碳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中融入生态价值取向;把受益人作为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于立法模式,应该在《保险法》之外另行单独立法,并在保险法中增加援引条款,如碳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8.
根据《2 0 0 3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的结果,2 0 0 3年初,全国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5 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 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原油、煤等能源矿产,铁等黑色金属矿产保有的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程度下降。第三轮矿产资源可供性论证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种主要矿产对国民经济建设保证程度情况。《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发表。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工作正式启动。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矿产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 7处,其中能源矿产15处,黑色金属矿产4处,有色金属矿产73处,贵金属矿产3 4处,冶金辅助原料矿产…  相似文献   

9.
低碳经济的政策分析,通常囿于单一国家层面的局部均衡结果,较少考虑到全球整体行动的外部影响,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建立以来的全球一致减排行动,却产生了一些意料之外的负面效果。本文通过梳理《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全球低碳经济合作中遇到的新挑战,以及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状况,采用制度分析与新古典框架下的市场均衡分析方法,讨论了全球一致减排行动所触发的"绿色悖论"问题。研究发现,造成"绿色悖论"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合作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京都议定书》及其关键性的附件一,将重点放在如何限制发达工业国的减排设计上,但却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在协议期内有可能出现的增排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污染转移的碳泄漏等问题;另一方面,当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征税、以及对其替代品进行补贴时,将会导致在当前期对于化石能源的加速开采,并可能导致对同时期的化石燃料替代品的其他可再生资源的开采速度也大幅度加快,造成了在双重加速开采下的全球绿色福利损失以及CO2排放量的急剧升高,化石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到比协议签署前更为严峻,甚至与全球合作减排框架的设计初衷相悖的结果。研究结果表明,非全局性的减排公约和分阶段的减排政策,是造成"绿色悖论"现象的重要条件,缺少了大量发展中国家和一些重要工业国的缔约,使得负面的环境外部性难以克服;同时,减排任务和责任有所区别的分阶段设计,会把在未来行动期内可预见到的更高地化石能源使用成本转嫁到当前的行动期,造成短时间内资源与环境的迅速破坏。但本文的研究也表明,社会最优经济与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是克服"绿色悖论"现象的两条可行路径,且需要有与其相匹配的政府政策的支持。由此,本文的主要政策建议是,中国需要加强在国际气候公约中的影响力,提升自身话语权;以碳税政策作为发展低碳经济制度设计的主要政策工具;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对于可再生能源研发进行补贴;根据国情不断优化碳税税率,并适时调整与其相匹配的新能源补贴等相关政策。  相似文献   

10.
中国中东部地区是能源的负荷中心,其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事关中国能源革命的成败。长期以来,西电东送和北煤南运成为习惯,国家已给予足够重视。然而,由于对西部能源的过度开采,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破坏。同时,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煤和电,势必降低能源利用的效率并增加成本。本文利用统计数据分析了中国中东部地区能源供需现状及特征,发现中东部地区化石能源严重依赖外部供给,电力不能满足自给且本地电力以煤为主,非化石能源利用比例过低。为此,本文提出了将"远方来"与"身边来"相结合的战略新思路,即充分发展本地可再生能源,辅以西电东送和北煤南运来解决中国中东部能源问题。为了验证这一思路的可行性,本文深入分析了中东部地区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潜力,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成本,以及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等因素,认为中国中东部地区完全有可能做到能源高比例自给。为了实现中国中东部地区能源高比例自给,本文提出了节能提效优先,发展集中式智能化电网和分布式微网,以及通过局域的"虚拟电厂",利用大数据和智能技术将源、储、调、用等统管起来的主要途径。最后从强化顶层设计,加大对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支持,以及加大国际合作力度等方面给出了政策措施建议。本文特别强调,中国中东部地区逐步降低煤电比例,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是一个漫长过程,需要各方下定决心付出巨大努力,需要切实转变传统观念和习惯。同时,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科学评估、认真规划、理顺体制和政策支持。  相似文献   

11.
中国城市严重的空气污染与企业及家庭对燃煤的依赖密切相关。因此,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被视为治理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在能源替代政策的推进下,"煤改气"工程正在众多大城市如火如荼地进行。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清洁能源替代问题进行经济学讨论,并对城市"煤改气"政策施行效果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先利用包括西气东输等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作为外生冲击,考察了城市天然气供应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利用城市面板数据回归的结果发现,长输管道的联通对城市空气污染有显著地遏制作用,而这种作用在煤炭城市更为明显。在稳健性检验部分,利用城市液化石油气代替天然气进行安慰剂检验,发现天然气长输管道对于液化石油气的供给并没有显著促进作用,后者也未影响天然气替代煤炭对城市空气污染的减排效应。其次,在考察城市特征对天然气长输管道联通影响的基础上,考察途经城市是否存在选择效应,结果发现空气污染、煤炭消费等变量对管道联通均无显著影响,表明城市天然气管道联通并不存在明显的选择效应。在机制分析部分,进一步分析城市天然气管道长度、供应量与使用人口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发现天然气主要通过替代城市民用燃煤来遏制空气污染,对工业燃煤造成的污染则减排作用不明显。最后,从价格角度讨论了天然气难以通过替代工业燃煤遏制空气污染的可能原因,并分析了"煤改气"政策在现阶段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演化、效果评估与未来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中国能源转型及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途径。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至今,中国可再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绩。然而可再生能源在中国整个能源结构中的占比仍然偏低,其未来可持续发展仍面临挑战,如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缺口持续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仍然面临一定障碍。在未来新的发展背景下,有必要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进行系统的评估和总结,进一步探讨未来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优化方案。本文首先对中国2005—2019年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历程及演化路径进行总结梳理,基于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及面临的主要矛盾将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然后在综述相关研究基础上,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政策有效性、政策成本、技术进步等。结果表明,中国过去十年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是积极有效的,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成本仍然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另外,虽然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下降显著,然而基于历史经验的技术进步率仍然不足以支撑实现中国2020年平价上网的目标,未来需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发电成本的下降。结合当前及未来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处阶段的特点及面临挑战,我们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增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内生激励并降低政策实施成本;二是建立储能技术市场机制,为减少弃电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提供政策支持;三是推进碳金融体系建设,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新的融资来源并降低发电成本。  相似文献   

13.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全球性环境问题,也是最大的外部性问题。IPCC报告显示,实现本世纪末温度升高不超过2度的目标,需要全球经济和能源系统深度的低碳转型,并在本世纪下半叶达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技术创新与合作需求。2015年底达成的《巴黎协定》提出了落实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长期愿景,主张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创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就能够获取必要的技术,从而为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保障。然而,基于工业文明的传统技术创新与合作模式难以满足保护全球气候的技术需求。减缓与适应技术是气候变化挑战下全球命运共同体的公共财富。为保证其足够的供应,必须超越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狭隘,基于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型技术合作体系。其核心是:实现多赢的合作目标,遵循"生态人"的合作原则,体现协同的合作内容,基于互信的合作形式,鼓励多元主体的参与,促进合作成果的分享。中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大国,对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国际合作有多元的利益需求。为有效落实《巴黎协定》,亟需以加速国际合作为契机,积极谋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对外合作的总体方略和具体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间优势互补的合作计划,探索并引导"南-北-南"三方技术合作等新形式。  相似文献   

14.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历程及主要经济体的态度与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设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召开了十五次国际气候变化大会,取得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与"巴厘岛路线图"等重要成果,确定了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义务,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确立了基本框架。国际社会已准备就《京都议定书》以后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进行谈判,各国官方机构、学术机构与学者围绕减排义务的类型、区别对待与责任分担,提出了多种方案。发达经济体是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全球气候合作的主要参与者。美国的气候政策出现了重大转变,奥巴马总统将气候变化政策作为重点政策领域之一;欧盟与日本则一直积极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发展中经济体也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如印度已制订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方案》。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不需承担气体排放减少量化任务,但仍积极参与这一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   

15.
能源活动贡献了CO2排放总量的主要部分。2014年11月,我国政府通过《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首次正式提出于2030年左右实现CO2排放峰值,显然,未来时期我国CO2排放总量的峰值取决于能源活动CO2排放的峰值,能源活动CO2排放量又取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结构,而能源消费总量和结构又从根本上取决于经济、产业、人口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及宏观能源经济财税政策设计。鉴于经济、产业、人口发展、资源环境约束及能源经济政策制度设计对能源消费总量结构、CO2排放的复杂影响机制,本文基于能流图和能源供应消费成本最小化原理,构建跨期能源系统优化和碳排放模型IESOCEM作为定量研究工具,从"新常态"下我国2015-2050年经济、产业、人口等宏观指标预期发展水平出发,预测出能源服务需求量,并考虑已有能源政策目标的硬性约束,对未来时期能源消费总量结构及CO2排放量进行测算得出如下经济可行的峰值方案: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将从2015年的39.1亿tce逐步增长到2050年的62.65亿tce,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速逐步趋缓,从2015年的年度同比增速1.8%逐步降低到2050年度的0.6%;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从64%持续降低到45%,石油占比从17%下降到8%,天然气占比从7%上升到11%,非化石能源占比将从12%上升到36%;能源活动CO2排放量经历先较快增长达到峰值后缓慢下降的趋势,从2015年的80.1亿t增长到2030的93.5亿t,2015-2030年平均每年增加排放0.89亿t CO2,并在2030年达到峰值,此后CO2排放开始缓慢下降,逐步下降到2050年的91.5亿t,2031-2050年平均每年减少排放0.1亿t。将我国能源活动CO2排放峰值方案与2013年能源消费及CO2排放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能源活动CO2排放2030年达到峰值的政策建议:一是鼓励推广采用公私合作模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促使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消费增量中占绝对优势,同时加快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消费存量的替代;二是由我国发起成立天然气进口国家联盟组织,增强天然气进口议价权,积极进口利用海外天然气资源,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加快国内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三是改革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制度,从宏观财税制度设计上加快推动能源资源利用的集约低碳转型。  相似文献   

16.
能源活动贡献了CO2排放总量的主要部分。2014年11月,我国政府通过《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首次正式提出于2030年左右实现CO2排放峰值,显然,未来时期我国CO2排放总量的峰值取决于能源活动CO2排放的峰值,能源活动CO2排放量又取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结构,而能源消费总量和结构又从根本上取决于经济、产业、人口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及宏观能源经济财税政策设计。鉴于经济、产业、人口发展、资源环境约束及能源经济政策制度设计对能源消费总量结构、CO2排放的复杂影响机制,本文基于能流图和能源供应消费成本最小化原理,构建跨期能源系统优化和碳排放模型IESOCEM作为定量研究工具,从"新常态"下我国2015-2050年经济、产业、人口等宏观指标预期发展水平出发,预测出能源服务需求量,并考虑已有能源政策目标的硬性约束,对未来时期能源消费总量结构及CO2排放量进行测算得出如下经济可行的峰值方案: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将从2015年的39.1亿tce逐步增长到2050年的62.65亿tce,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速逐步趋缓,从2015年的年度同比增速1.8%逐步降低到2050年度的0.6%;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从64%持续降低到45%,石油占比从17%下降到8%,天然气占比从7%上升到11%,非化石能源占比将从12%上升到36%;能源活动CO2排放量经历先较快增长达到峰值后缓慢下降的趋势,从2015年的80.1亿t增长到2030的93.5亿t,2015-2030年平均每年增加排放0.89亿t CO2,并在2030年达到峰值,此后CO2排放开始缓慢下降,逐步下降到2050年的91.5亿t,2031-2050年平均每年减少排放0.1亿t。将我国能源活动CO2排放峰值方案与2013年能源消费及CO2排放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能源活动CO2排放2030年达到峰值的政策建议:一是鼓励推广采用公私合作模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促使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消费增量中占绝对优势,同时加快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消费存量的替代;二是由我国发起成立天然气进口国家联盟组织,增强天然气进口议价权,积极进口利用海外天然气资源,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加快国内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三是改革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制度,从宏观财税制度设计上加快推动能源资源利用的集约低碳转型。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8.
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了WTO。环保产业是 2 1世纪的重头产业 ,而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又是环保产业的核心之一。本文在分析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 ,结合WTO及《WTO协议》的原则和规定 ,从机遇和挑战两个方面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的影响 ;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9.
《巴黎协定》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进程,进一步明确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目标要求。对中国来说,如何尽快推动经济增长和碳排放的脱钩,不仅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战略目标的核心任务,更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本文基于中国经济、社会、能源和重要的终端能源消费行业历史发展趋势的分析,通过"自下而上"的模型方法考察了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行业和领域的深度碳减排潜力,并基于详细的技术分析提出了中国中长期的深度脱碳路径。研究表明,在深度脱碳路径下,中国将顺利完成国家自主贡献提出的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峰和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60%—65%的目标;此后非化石能源发展进一步加速,到2050年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占比达到44%左右,工业、建筑、交通等终端耗能行业的低碳转型进一步加速,2050年碳排放回落至2005年前水平,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90%以上。为实现深度脱碳,本文从强化碳排放总量约束和相关制度规范建设、完善产业低碳发展激励政策、加强相关市场机制作用、倡导低碳生活和消费等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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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建立中国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设立的空气质量控制目标为基础设置情景,对中国能源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能效提高与清洁技术进步)与雾霾治理的政策组合进行模拟研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才是治理雾霾的根本手段。具体而言,在加快能源清洁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基础上并以硫税或碳税为工具降低能源强度,从而降低以PM2.5(可入肺颗粒物)和PM10(可吸入颗粒物)为主要构成的雾霾污染。在治理雾霾的同时,该政策组合还可带来一些协同效益。首先,该政策组合能有效地改善我国长期以来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大幅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其次,在该政策组合下,各行业实施相同的硫税和碳税税率,各行业因能耗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是重工业被遏制,第三产业得到鼓励,从而优化我国以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并且硫税在调节能源结构方面比碳税效果明显,但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也比碳税大。加快能源清洁技术发展、征收污染税是雾霾治理的有效手段。虽然实施上述税收会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增长,但加快能源清洁技术进步不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没有其他政策配合,单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会由于降低能源使用成本而增加能源消费,进而加剧大气污染。因此,必须应用多种政策组合才能实现雾霾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我们给出了实现上述双重目标的最优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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