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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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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础上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也更切合实际。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的划分,也更具体明确,合情合理。但遗憾的是,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完整、系统地单独列为一章予以规定,仅散见于各条款之中,其中个别条款不甚完善、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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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和 《劳动保护》2003,(5):68-68
腰伤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中是个难度较大、争议颇多的话题,本文通过分析两起因腰伤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例试图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政策,正确把握、界定好符合工伤范围的腰伤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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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如何做好因工伤亡的认定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已成为困扰劳动保障工作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劳动争议处理的角度,主要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就如何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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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又可称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其规范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这两款规定看似在条例中无足轻重,却在实务操作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颇有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面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申请,这将直接导致劳动者因为没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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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有关工伤认定法律文书格式,一直没有作统一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各地也都自行设计工伤认定法津文书。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几种常用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制作,谈谈自己粗浅的想法,以供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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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认定工伤(亡)是获取救助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及社会对职工补偿和保护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由于程序时限、利益纠葛等多种原因,因工伤认定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加,工伤认定过程往往一波三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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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 《劳动保护》2004,(1):38-39
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案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它和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有了不少改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区别和掌握.本刊特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展开学习讨论,特别是对工伤认定部分进行了重点讨论.这里我们用问答的形式把大家的学习所得刊登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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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伤医疗费裁决先予执行是否需先经工伤认定,实务中有不同看法,本刊第一期刊登的高德健一文,认为追索工伤医疗费裁决先予执行不需先经工伤认定,笔者有不同观点,现提出与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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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傅是某市机械厂焊接工,1991年因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在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手术后,厂里鉴于陈师傅的身体状况,将其工作调整到劳动强度相对较轻的后勤部门。工作调整后,陈师傅的工资收入比在焊接一线减少了许多,家庭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所以在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之后,便多次找厂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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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今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将由工伤经办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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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7,(11):112-112
编辑同志: 刘某在甲厂工作,经朋友介绍准备到我厂工作。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甲厂的手续情况下,请假到我厂试工。在试工第6天,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厂对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请问刘某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可否由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的甲厂办理相关手续?[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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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左某是某棉织厂职工,2003年10月,在工作中右手拇指被机器压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当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两种主要证据: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是初次治疗诊断证明。但左某反映,其进厂工作时,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在单位保存。其他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出(入)厂证、工资单等,左某也无法提交。至于初次治疗诊断证明,因左某未住院,仅在门诊治疗,故到医院查不到住院病历,而门诊病历又在用人单位,故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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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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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3):48-50
[案情简介] 农民老赵今年65岁。2003年初,一直在家无事的老赵由于经济拮据,托人在该村附近的一家苗圃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从事苗圃的栽培和修剪等工作,月工资为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老赵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肇事汽车撞伤致死,汽车逃逸。老赵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老赵之死不认定为工伤,老赵的子女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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