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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本问题:主体范围问题,环境权利体系问题。与“人类中心论”认为道德只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同,“生态中心论”认为起码应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调整的直接客体,人类与这部分自然物构成社会的扩展体-“共同体”,环境权利体系则试图把环境权利内容扩展至生物多样性,赋予生物物种生存权利,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扩展的目的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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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维度考究环境问题,挖掘其中诸多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可以看出环境问题本质上就是政治问题。这种本质从逻辑上规定了制定环境公共政策,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理念,即必须以维护大自然的权利和公民环境权为基本出发点,以不同环境主体之间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为根本准则。这对于结构不当的环境论调,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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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享有环境权。政府受托管理环境容量等资源,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合法排污、清洁生产等环境义务,保证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同时基于“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在超量减排时可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一排污权。排污权的法定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企业不应是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只有符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真正拥有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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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俊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4(5):54-56
随着环境法学理论内涵的深化与扩展,已凸显出环境法律关系中主体内在张力的问题。进一步对环境法律调整对象以及非人生命体主体权利问题进行探究,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形成,以及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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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可持续发展法制建设,不仅要求增强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增强对遵守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社会压力,而且要求提高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促进形成人人自觉守法的局面。所谓可持续发展法律意识,就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出发,依法管理可持续发展事务,依法开展经济、社会、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活动,依法维护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 法制宣传和教育是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了解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知识的一种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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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是兼具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型债券,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债券环境效益的实质应是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型财产权。从这一权利的属性出发,环境信息披露对于绿色债券发债主体内化成本、投资者破解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机构监督绿色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标准、披露内容、环境效益披露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因此需要针对这些问题从建立强制披露机制、统一披露标准、明确环境效益计算标准和引入第三方认证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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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及环境科学的哲学概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哲学层次上考察环境和环境科学有关问题,对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与环境科学的发展具有世界观与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环境是一个哲学范畴,是主体活动赖于进行的自然、社会、人文条件的总和。环境哲学承认环境的价值因素,引入环境价值系统,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环境哲学将伦理观引入自然环境之中,倡导人类须规范其行为、尊重自然环境有其存在与发展的权利。环境哲学寻求从根本上解决人类自身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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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不但是政府的权力与职责,而且也是保障社会大众环境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制度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平衡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主体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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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关键。其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认可,提高项目的环境和经济效益。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所做的规定还不能令人满意。借鉴西方国家和港台地区立法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通过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协调好国家干预和公众参与、赋予公众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加强公众宣传、保证信息透明等方式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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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即排污许可法律关系,概括地说,它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因实施排污许可而形成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即排污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排污许可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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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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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发轫于环境问题对国家主权提出的挑战,目的是为了在对国家主权予以确认和维护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当限制,以避免国家主权的行使危及管辖范围以外环境.该原则的重要性已经为学界所公认,其作为对环境与主权关系之争论的回应,法理基础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互相尊重主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全球共同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之上的.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对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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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国际交流制度,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这项交流中的地位,作用及机构,权利和义务,交流范围和形式,这项制度对有效保护人类环境发挥了多方面积极作用,在尊重各国主权,合作取得和共同享有,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交流原则基础上,这项制度将日益丰富,多样,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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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一种新的法律理论,目前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环境权有不同的理解。笔者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现将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的含义和作用概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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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 《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51-53
欧盟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工具是1990年6月通过的《有关环境的信息公开自由指令》,《指令》由所有成员国在1992年12月31日前在自己国内实施。《指令》的目的是确保公众获取公共权利机关所持环境信息的自由,同时也确保整个欧盟环境信息发布方式的可比性和协调性。《指令》确立了基本的条款和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