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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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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是最为严重的海洋环境损害之一,其发生带来了巨额的赔偿、补偿。因此,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专项研究十分重要,风险可保性作为确定保险标的的关键是研究的基础。本文运用法学及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污染损害风险基于可保性“经典定义”存在的不足,以及基于可保性“现代定义”优化的可行性。同时,运用海洋数值模拟技术,选取渤海为示例海域,分析了溢油污染损害风险影响范围的可预测性,论证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污染损害风险的可保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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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法解释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机制的必由之路。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真正建立和运行,需要运用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思想对传统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理贯彻环境法的理论思想,运用风险预防、生态正义之理念,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环境权等理论思想进行理论诠释,在保险方式、责任基础、承保范围、赔付范围及赔偿限额等方面构造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风险预防、损害救济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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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立法现状和船舶污染实践,在制定完善船舶污染事故赔偿法时,应着重研究如下十个问题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的连带责任、船舶污染赔偿的立法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人、油类与船舶的定义范围、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保险、基金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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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油污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求偿权问题--兼谈对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油污责任险已成为强制责任保险之一种,载油船舶责任人必须就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油污事故投保责任险。虽然油污责任保险也应归属于海上财产保险之一种,因此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也应适用于责任保险,然而责任保险与传统的“填补损害”型的财产险相比较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财产险中只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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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mental Pollution liabillty Insurance)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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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污染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污染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理论上一般认为赔偿主体是海洋资源的使用者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但是由于补偿主体必须承担筹集资金、实施赔偿等义务,所以具有经济人理性的主体缺乏补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在海洋生态补偿中,由政府代表各个方面的受益者来组织和实施补偿最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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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9年12月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原法的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呈现出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分工更加明确、更加强调对海洋的生态保护、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与国际条约更加衔接等特点。并确立了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标准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和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一些新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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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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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2007年8月,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目前正在联合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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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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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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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上制订了专门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体系。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但是调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冲突规则比较匮乏,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适用法律,各国司法实践多有不同。立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首先明确了各种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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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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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带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依赖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益频繁的用海活动正在损害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并直接威胁海岸带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的有效途径。本研究建立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框架和补偿标准的计算模型,并对厦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框架信息需求量小、成本低且简单易行,针对沿海城市的生态损害补偿与管理方面有良好的示范与推广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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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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