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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执行要求。标准提出了一个污染源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项限制指标。以众多企业的排放数据和“最佳实用治理技术”为依据制定排放浓度限值;以环境质量要求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中性气象条件为依据,经计算后确定排放速率限值;以污染源周界环境空气浓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确定无组织排放限值。经过一定范围的调查检验后,表明该标准具有基本适宜的宽严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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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要求不断趋严,继超低排放后一些企业进一步探索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下的污染治理措施。为探求京津冀地区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不同排放要求下产生的环境效益,以2013年京津冀地区火电行业污染源现状为基准情景,采用双向耦合WRF-CMAQ模式分别对燃煤电站执行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要求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模拟,综合分析不同控制要求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从环境效益角度提出京津冀地区执行近零排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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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提升污染源管理能力,改善企业排污环境,指出了排污许可证与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衔接存在的问题:排污许可证与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衔接缺乏法规支撑,固定污染源监测不足以支撑排污许可执法,污染源监测能力和管理不匹配,第三方污染源监测单位管理能力无法满足排污许可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管体系不完善.提出了排污许可证与固定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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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十四五”时期,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将逐步过渡到注重水质达标的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排污许可新的管理需求,研究了基于技术和水质相结合的排污许可限值核定技术.其中,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核定主要根据企业的行业属性和核定产能,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额度,确定其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总量限值;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核定需建立污染源与水质之间的响应关系,以地表水水质达标为目标,计算各污染源的最大允许排放量.最终的排污许可限值为基于技术的排污许可限值和基于水质的排污许可限值的最小值.以常州为例,从常州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行业选取了两家化工企业A和B,核算其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采用水质模拟和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分配技术,计算了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分配到两家化工企业,作为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结果表明:A化工企业CODCr和NH3-N的最终排污许可限值分别为6.53和0.075 t/a,其中,CODCr的最终取值为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NH3-N基于技术和基于水质的排放取值相同;B化工企业CODCr和NH3-N的最终排放限值分别为11.60和0.17 t/a,最终取值均为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研究显示,基于水质的排许可限值受到企业自身和外部水环境容量的双重影响,应从严制定排污许可限值,既能达到企业行业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又能满足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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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京典型工业企业雨排及清下水排口水质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摸清排放现状,分析成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要求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的监管,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以南京为例,加大对工业企业雨排和清下水排口的监测管理力度,把工业企业雨排和清下水排口纳入正常的监测计划,对出现超标以及雨排或清下水排口排放量超过40吨/天的工业企业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最终倒逼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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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在当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政策目标下,对有效形成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证监管格局,提升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当前应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为契机,以排污许可证整合企业污染防治义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力义务边界,明确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责任范围,具体化监管要求,增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预期,激励和推动企业强化对自身排放行为的管理,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升污染源监管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