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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号牌的识别上设置种种障碍,是以一种成本较小的违法行为来逃脱受法律惩处的违法行为。随着此类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如不及时加以打击消除,势必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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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四川省营山县作出决定,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查处,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元至1000元共8个不同等级的奖励,对举报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元至10万元共12个不同等级的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举报范围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旅游和森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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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问卷调查研究外卖配送公共交通违法行为影响因素,将外卖配送员分为曾经发生过和未发生过公共交通违法行为2组样本。通过Logistic回归对比分析,发现影响外卖配送员是否会发生公共交通违法行为的因素为平均每月送餐收入和平均每单配送距离;接着对其中发生过公共交通违法行为的1组样本,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判断外卖配送员发生公共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平均每日接单数量、平均每月送餐收入以及平均每单配送时长,并根据影响因素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针对性长期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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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依法对当事人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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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不但要被处以重罚, 同时还被实行违法行为记分,在一个周期(一年)内若被记满12分的,将被扣驾驶证,只有通过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回。因此,要想不被记分,概括如下“秘诀”,供驾驶员朋友们参考。秘诀之一:认清一个理。这就是“驾车时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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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2号令),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该规定只适用于非现场执法(因为非现场执法难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于现场执法的,由于可以直接认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不接受处理的,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方法。为此,凡涉及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对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车管部门不得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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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习惯把“超载”一类的交通违法行为描述为“危险之旅”,因为这类违法行为不仅关系驾驶员的安全,而且还严重威胁车上每一条生命的安全。顺而言之,我把查纠该类违法行为的行动,称之为“阻击危险之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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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泰州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修订.出台了新的《泰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奖励方法》。如果发现哪个单位瞒报、谎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属实,最高可获奖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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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您再开车经过福泉高速公路福州路段,就能发现,原本不知道藏在哪里的高速公路测速仪器,现在已被明显地标出来了。实行全程“透明测速”,明确告知司机测速仪器的位置.提醒过往的司机朋友注意行车安全,防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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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开始试行后,众多有意无意问违反法律的当事人,面对“升级”后的处罚则喊“痛”连声。以下是依照标准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几个案例,愿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主动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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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写进宪法的当代中国,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但是,仅仅做到依法行政还不够。由于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因此往往给执法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可以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法律给了执法机关2万元到20万元罚款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无论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还是20万元罚款,都是合法的。然而,形似合法的执法行为并非一定没有问题,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其程度而言只应受到2万元罚款的惩罚,却实际被处以20万元罚款,那么,虽然执法行为没有背离“合法性”原则,但却违背法治的“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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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是安全生产法对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一项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79条、第84条、第86条对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的规定。随着安全生产监管由事后向事前转移,对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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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山区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于路面动态掌握不足是一个普遍的难题.动态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抓拍、取证、信息传送、指挥协调等系列问题很难得到有效地解决。而且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这严格的限制,也是对动态交通违法行为查控难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